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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新恒宝茶业无标准生产食品和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投诉主题:福建安溪新恒宝茶业无标准生产食品和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投诉目标:福建省安溪县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 投 诉 人:冯先生
投诉时间:2013-03-18 投诉地区:天津市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

本人于2013年2月23日于天津塘沽乐购超市新恒宝专卖购买了金骏眉礼盒2个,计消费3000元,买回后赠送他人,却被告知该产品为违法生产的假冒产品,于是观察该产品外包装并上网查询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50514011354,对应该号码的身缠许可信息为福建安溪县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 茶业(乌龙茶),也即是该生产单位只被核准生产乌龙茶,但金骏眉为红茶,其生产环境及加工方式与乌龙茶截然不同,且未经生产许可认证即生产的产品,是违法行为,也是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极其不负责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其二,该产品标注生产执行标准为GB/T13738.4-1992早在2008年就已废止,使用废止执行标准生产食品是被严厉禁止的,将被行政监督机关责令停产并经济处罚。 其三,根据国标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品质)等级中规定:产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以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该产品并未标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该公司的产品,无生产许可,无执行标准,无等级标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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