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规定一次性餐具不合格最高罚2万

云南拟规定一次性餐具不合格最高罚2万

  新华社 发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听证会拟定于8月中旬在昆明举行。该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理顺了各个职能部门的权责,避免管理上的空白带和衔接的漏洞。记者昨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条例草案细化了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禁止行为和处罚标准。

  管理

  明确职责不再投诉无门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主体多,监管力量分散,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见表格)。在执法体制方面规定了省、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分级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行使这方面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

  鼓励设立民间检测机构

  由于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力量分散,标准不统一,结果不一致,尤其是县级检验检测机构设备差、能力弱,导致送省、州(市)机构检验检测周期长,不便民。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检验检测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备设施共用,并保障设备购置经费和日常检验检测费用。

  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设立检验检测机构,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

  处罚

  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违法生产经营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重从严惩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有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浸泡食品;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中注水或掺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用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掺入草乌、附片、罂粟壳等毒性中药材等行为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和粮食、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禁止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违规使用色素、硫磺、保鲜剂、防腐剂、杀虫剂、添加剂、激素、抗生素等物质。

  屠宰

  生猪屠宰建进场登记制

  为了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及其销售不规范问题,防止不合格生猪产品进入市场,条例草案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在猪肉胴体上盖有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销售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章证不齐全的生猪产品。

  针对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法覆盖的边远地区屠宰生猪的实际需要和屠宰牛羊等家畜管理制度缺失问题,防止私屠滥宰,防止病死牛、羊、猪等家畜生肉产品进入市场,条例草案明确了屠宰牛羊等家畜和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能覆盖的边远地区屠宰生猪,应当检疫合格,方可屠宰、销售。不得屠宰、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

  消毒餐具

  一次性餐具

  不合格罚2万

  对一次性餐具的消毒服务,条例草案也作出相应规定,如果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使用其他不符合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售后监管

  召回食品企业

  承担费用

  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退市或者召回。拒不退市、召回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或者责令召回。

  对召回的食品处理,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采用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召回完成15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召回实施情况。实施食品退市、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

  危害行为

  伤害老弱病孕

  属情节严重

  条例草案对情节严重和从轻处罚的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其中视为情节严重的包括连续12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罚款处罚或者已受到1次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侵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合格,不主动退市、召回或者销毁,或者退市后又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隐匿、销毁、伪造证据的;对举报人、证人等进行或扬言进行打击报复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

  首席记者 王云 采写

  即日起

  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晚报记者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要求,《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提意见可直接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联系递交。

  关心食品安全的市民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文本并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871-3215696、3215511。

  本报记者 黄涛

  实习生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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