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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 会带来新一轮汽车产品召回的高峰?

    汽车召回 一剑磨十年

    近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获得了通过。这个项目在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的政策对车企的责任做出了怎样的规定?政策的实施又会不会带来新一轮汽车产品召回的高峰?这项酝酿了十年之久的产业政策会给汽车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这把磨了十年的汽车召回政策之剑,又够不够锋利?能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沈竹和特邀评论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著名财经评论员刘戈共同评论。

    十年酝酿,汽车召回条例或通过罚款可至千万,拒不召回,将被吊销,十年磨一剑,政策之剑到底会有多锋利?

    近年来,时有消费者因为汽车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取木砸某某车、牛拉某某车等极端的维权方式表达愤慨,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汽车质量纠纷,谁说了算,能怎么办的问题?如今再遇到此类问题,车主就有了维权的法理依据。

    10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十年前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有望在近期付出实施,这也意味着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正式升级为国家法规。《草案》规定如果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机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国家将责令生产者或经营者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或者进口缺陷的汽车产品,并负担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经责令拒不召回的,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或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的许可,最高10%的罚款额度,即使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常用车,按照同一批次一千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将面临千万级的罚金,这将对汽车制造商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另外征求意见搞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像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对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无疑会有帮助。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在未来汽车三包中的建立调查中,汽车发生质量问题裁判决策,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在汽车召回中都会有所体现。这也可以看作对汽车三方责任裁决的一次顺水。

    对于热切期盼汽车三包出台的消费者来说,条例的通过是个好消息。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历时十年通过的条例,背后必然存在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草案》中仍然没有能看到完善的管理细则,在强制召回方式,前期产品缺陷调查模式等问题上,仍旧条例不清楚。这不利于后面的实施环节。一项对行业影响颇大的法规,如果无法有效的实施,将事倍功半。

    刘戈:对企业的震慑力比过去要强很多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我觉得它威慑力更强了,而且比以前有了更多的强制性,以前对于一些违反条例的行为,甚至会有一万到三万这样罚款的条例,这更像对一个小卖部的一个罚款,而对于一个一年生产几十万辆、上百万辆汽车的企业来说,毫无任何震慑力。现在有了强制性,比如原来比现在增加到按2%到10%的销售额,也就是说这一款车10万块钱一辆,那最后罚款可能是一万块钱。这样一个数量的增加,对于汽车厂商来说有一定的威慑力。同时如果罚款还解决不了问题,那么最后我们可以到最后吊销你的许可。这对一些企业来说,他如果不遵守条例,它所产生的后果会更加严重,这种震慑力比过去要强了好多。

    邱宝昌:汽车召回利剑绝不让车企蒙混过关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首先我们法律的层级上升了,原来是一个部门规章,最高的处罚是上万块钱,而现在可以是10%的销售货值以下的处罚,并且它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再一个,它是细化的处罚,比如你不按照相关的备案,5到20万的罚款。如果不配合召回,50到100万的罚款,然后再有2%到10%的销售额的罚款。根据你不召回的一些过错表现,不配合的情况,他的处罚是细化的,并且私自吊销你相关许可,所以处罚力度加大了。

    另外,他对召回更加的明确了,原来召回就是同一批次,在制造设计和同一型号当中,制造设计当中确定了。现在把这个缺陷根据新的责任法分了三种:有警示缺陷,就是标识不对,如果要不正确的使用会产生什么样风险,所以警示如果有缺陷的你要修整或者补充。再一个,这个召回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活动。召回什么呢?可以补充修正这个标识。还有一个就是可以维修、更换、退货的这样一个过程,这叫召回。所以这个召回里也有老百姓期望已久的三包的影子。

    实际上,我们有法律规定,像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如果经营者的产品对人身可能有存在危险的,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去备案,去报告,然后消除这种危险。实际上这就是我们召回的一个雏形,但是它不明确、不具体。原来04年有一个召回的规定,为什么召回实施了,召回的很少?这是什么原因呢?它就是一个博弈,就是违法成本过低,它拒不召回,你拿他没办法。比如他市场上有10万辆车,消除一个安全隐患,他要花100块钱,那么一万辆车就要花100万,那么同意缺陷的消除可能就不是100块钱的问题,可能上千万。所以如果召回,他付出的成本高,那么他宁愿冒这个风险,明知有缺陷,他也不召回,他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

    另一方面,我们当时新的《责任法》没有出台,我们《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对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仍然生产销售,可以有民事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比如说罚款。再有一个,就是不仅仅对他有罚款,还复之有一种民事惩罚性的赔偿,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催生了我们从召回管理规定上升到了管理条例,这样对厂家的责任,它就是一把利剑,如果你不去做的话,原来那种低成本的赔偿,就不能蒙混过关了。

    蓝河:对于具体问题 条例显示的不清楚

    (汽车行业专家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消费者经常跟厂家在对于车辆的缺陷上面的认知是不同的,比如说这个车烧机油,那么烧到什么程度上面,可以认定为它是有缺陷的,目前来讲从条例当中,我们看不出来。当然条例现在把它可以当成一个战略上的规定,但是具体战术上的东西,在这个条例当中就显示的相对要不清楚。有些问题不把它细化,最后在实施当中就会有一部分没办法推进。希望这个条例上面,能有一个附加的一些条件。比如说汽车在哪些部件上出了问题,有多少消费者对同样的问题,进行了投诉,就一定要由我们的监管部门,在什么时间内,去对它进行什么样的一种认定,在什么样的时间内写出报告来。最后认定以后责成厂家召回,还是要有一个时间的约定。

    邱宝昌:我们国内要建立一个公共信息平台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原来人们对召回有一个误区,某一个品牌召回的越多,可能它的质量不可靠。我们看国产的品牌召回的就很少,当然有成本的因素,可能还有一个误区的问题。另外,怎么活学活用?它不是针对个案的质量问题,它是针对有可能出现问题的某一个批次、某一个型号、某一个类别,它们所会出现的安全风险。如果客观的判断,它有两种,第一步,它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这样肯定召回,制造设计和情急当中出现问题。第二,即使它符合标准,但仍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也要召回。怎么召回?怎么判断?分两块,一块是厂家通过人们的投诉,通过自己的自查,他发现了这些问题是批次的。消费者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地区,都出现这些共性的问题,然后再结合一些去调查,这是一种主动的。

    还有,我们国家质检法部门通过一些资料获取的信息,通过调查认定可以通知他去召回。我们国家的公安、质监、卫生等相关部建立的公共信息平台,汽车车组的信息,汽车的参数,维修记录,包括一些治疗等等,这个信息平台国外有了,我们国内也渐渐要建立一个公共信息平台,厂家不拿出肯定不行,你不拿出来,你想隐瞒,我们是公共信息平台。

    刘戈:法律制订出来 就一定要有召回的案例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比如,美国的主管部门是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这个机构会强制性的把各种车辆的维修记录进行搜集,这样它能够及时的判断,你这个车哪些方面是不是在维修,比如在某一个车的批次产生了共性的问题,那么我会及时的通知你注意,或者提醒你及时的进行召回。这个信息平台从技术手段上为企业的召回提供数据,这是一方面。

    另外,法律制订出来一定要有案例,没有案例,最后大家对这个法律到底是否执行,会打一个问号。所以现在,我们原来的规定制订出了八年,里面有强制召回的规定,但是我们一次也没有实行过。曾经有几次,比如福建东南菱帅的智能性的问题,曾经有50多个消费者投诉,当时的中国质量工程协会当时已经提出来一个专家论证,当时大家以为这可能会是第一个强制召回,但是最后不了了之了。所以没有这样一个案例,大家就觉得这个鸡毛掸子会高高的拿起来,最后是轻轻的落下去。你要是狠抽一次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可能就有记性了。

    邱宝昌:汽车召回制度 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丰田原来就是召回门,因为在美国、北美地区召回的条件,和在国内召回的条件时间上不同步,待遇也上不一样,引起了我们国内强烈置疑,后来他在某些省份,比如浙江省还给了一些交通费用,这是补充部分。另外像奔驰异味,如果是一两个车主出现了超标的问题,这不符合相关规定问题,该修的修,该换的换,该退的退。

    实际上,我认为我们是汽车大国,汽车做到强国,因为这么多的车主出现问题,可能是在制造过程当中,是在用的胶或者其他的问题超标了,但因为你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标准,如果你明知道有这个投诉,你就应该去调查,是不是一个批量的问题?如果批量的问题影响了车主的人身健康,那么就应该要主动、及时的去召回,而不是一个一个地排队解决。在我们这个新条例实施以后,我们国家相关部门通过调查,要通知他召回,没有讨价还价的。

    刘戈:一旦出现消费者的集体性投诉 政府应及时出面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更重要的是,政府公权部门该出现的时候一定要出现,因为最近奔驰的甲醛气味事件,很多车主现在都在进行维权活动,但是现在企业拒绝承认有味,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按照这个条例进行调查。既然已经有这么多人提出诉讼,那么政府部门现在就应该出现了,你应该去作为一个裁判者,请第三方的机构进行一个检测。到底有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那可以进行强制性的召回。如果没有问题,那要请他自愿和消费者之间调停。举一个同样的例子,本田雅阁曾经就出现过这个事件,当时有50几个消费者投诉,最后本田进行了强制性的召回。所以有这样的先例,消费者一旦出现这种集体性的投诉。政府及时的出面,这样对企业来说,无形是一种压力。

    刘戈:每一个主体都应有自己的权和责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这个条例不光是政府用来管企业的,它实际上是一个协调,在整个链条上,各方利益有这样的一个法规,这里面即有政府的决策,也有企业的决策,也有消费者的决策,还应该有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决策。在这样的一个体系里,每一个主体都会有自己的权和责,所以在这里面,更多的我强调就是,各方主体各自的权责一定要在执行当中,把它归置好。

    邱宝昌:公共信息平台一定要公开透明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我们的这个公共信息平台一定要共享,不仅仅是相关部门共享,我们的消费者,我们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很方便的进入到这个系统,去查询相关的资料,让它公开透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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