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逐条批驳力美健霸王条款 25条9条有问题

  日前羊城晚报刊登《力美健“霸王条款”惹投诉》报道(详见本报5月9日A5版),曝光了广东最大健身俱乐部“力美健”《会员守则》中多条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此报道引起广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省工商局首次为本报发来3000字的详细“点评”,逐条批驳力美健《会员守则》中的霸王条款。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矛头直指霸王条款。目前省工商局已把“力美健事件”作为贯彻落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典型案例,并借此打响5月份消费者维权活动的头炮,事件已进入调查阶段。

  明文形式能掩违法本质?

  针对本报报道,5月10日“力美健”在其官方网站登出自辩性质的所谓“温馨提示”:“力美健对于会员的服务承诺以及和会员之间的约定,都以明文形式包含在会员的《入会申请表》、《会员守则》等书面条款中,并加盖了公司的有效印章,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依据,彻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即将成为会员的朋友们,请提高法律意识,充分理解各项条款内容,再行决定是否提交入会申请。以避免在入会之后因为条款误解对力美健产生矛盾和争议。”

  对于这则“温馨提示”,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唐明律师认为“非常可笑”。他表示:“为了避免造成不公,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设置了合同无效制度,即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那么合同便是无效的。力美健妄图以所谓‘明文形式’、‘有效印章’来掩盖霸王条款的违法本质,是对法律的无知。看来,真正需要‘提高法律意识’的恰恰是力美健自己。”

  25条规定中9条有问题

  省工商局在分析中认定,力美健《会员守则》的25条规定中,有9个条款含有明显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对于《会员守则》第2条规定的“会员在运动中因身体不健康而引起一切损伤及后果,相关责任由会员自负。”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俱乐部对于会员在运动中因身体不健康而出现的损伤等负有及时指导和处理等责任,按照条款中的规定,俱乐部免除了自己造成会员人身伤害的责任和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转名费600元显然太多

  对于消费者在会员卡式消费中面临的“转名”、“转会”等问题,根据省工商局的这份分析文件,消费者有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而在特殊情况下俱乐部能否单方面让消费者转会,则应尊重消费者个人意愿。

  力美健《会员守则》第17条规定:“若会员因特殊原因需转名时,必须在购卡三个月后方可转名,并支付600元的转名费,所赠送会籍月份不得转让……”

  对此省工商局市场处明确表示:“会员转名,相当于会员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是会员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因此,俱乐部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但转名只需在电脑上操作,并进行换卡就可以了,收取600元转名费显然太多,无疑是加重了会员的责任。《会员守则》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不能强迫消费者转会所

  消费者在会所倒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省工商局对此也予以明确解答:所属的会所若因故而无法再为会员提供服务,本身就表明会所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而“为会员转至力美健健身俱乐部旗下的其他会所”也不是会员的初衷。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会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此外,强迫消费者转换会所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和(三)款的规定。

  俱乐部解除合同应退款

  力美健《会员守则》最受消费者诟病的,就是“无需预先通知会员及做出任何赔偿”、“不做任何退款及补偿”等内容。对此,省工商局明确表示:以上规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力美健《会员守则》第6、7、14条反复出现了“不做任何退款及补偿”的规定,第15条则称:“会员同意不管其是否使用过设施,入会后,订金、入会费与会员费等费用都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退还”

  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俱乐部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俱乐部应当退回没有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力美健《会员守则》中这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变更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力美健《会员守则》第4条规定:“本俱乐部对所有课程有更改或取消的权利,并无需预先通知会员及做出任何赔偿。”省工商局市场处认为:更改或取消课程相当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省工商局认定,力美健《会员守则》该条款排除了会员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无需通知会员及不做任何赔偿,除违反《合同法》外,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规定。 记者谭超、陈强,通讯员胡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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