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杨女士在一家美容院注射眼霜后出现了面瘫症状,虽经治疗,但始终未能痊愈,为此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杨女士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余元。2011年3月,杨女士到她常去的一家美容院美容,工作人员将一种眼霜注射进杨女士眼部肌肤。不料,第二天杨女士出现了口角歪斜、左眼闭合无力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面瘫。为此,杨女士进行了针灸等治疗,但始终未能痊愈。事后,杨女士找到美容院索赔,但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杨女士遂将美容院告上法院。
法庭查明,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给杨女士注射眼霜时,并没有按照产品说明书中“需进行皮试”的要求进行操作。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杨女士的面瘫存在因果关系,美容院已对杨女士造成侵权,给杨女士带来了金钱和身体的双重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美容院应对杨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召集双方进行两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最终失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法官提醒大家,类似的美容侵权案件并非个例,但许多案件中的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在诉讼中只能提供美容卡、会员卡,没有相应的消费记录,也没有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导致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难以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美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效果。因此,消费者不仅要慎重选择美容产品,也要注意留存证据。(太原晚报 王君 李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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