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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未按照约定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投诉主题:邮政储蓄银行未按照约定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投诉目标:邮政储蓄银行 投 诉 人:陶女士
投诉时间:2013-11-14 投诉地区:四川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109376

我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储户。于2011年11月7日在邮政储蓄银行竞成路支行办理一笔定期存款,金额为叁万,存款期限为半年。由于在填单的时候不清楚哪些内容需要储户自己完成,便只填写了基本资料。办理时,我清楚告知柜员这笔款项需要自动转存,她并没有要求我另外完善其他资料。我便以为她已经在系统中已经进行备注约定,于是放心的离开。 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因考虑到该笔款项属于自动转存,且并无实质需求,便一直存放在银行,没有取出。2013年11月因个人另有投资计划,便打算将这部分钱取出来。由于11月7日(两年到期日)为工作时间,需要上班。故于11月9日10点左右到达银行办理取钱手续。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竟然告知:“定期存款在2012年5月到期,其他1年半的存款利息按照活期结算。我当时很震惊,当时办理业务时,清楚、明确的告知工作人员需要自动转存。但工作人员说道:“这个事情,我们需要查阅当时的资料,待领导周一上班后给你回复”。由于当时急需用钱,便办理了取钱手续。 2013年11月14日,我接到了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因当时填写的凭单中,自动转存项未勾选,所以不能进行赔偿。对此答复,我深表疑惑: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当明确告知营业员需要自动转存时,营业人员并未提醒用户需要进行在凭单中进行勾选,未履行告知、提醒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营业人员出现因解释不全面、未履行知情权,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况下,银行方不仅不反思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一味的包庇、推诿,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消费者身上,这种企业、这种行为、这种理由,何谈“为民服务”?拿什么来“为民服务”?凭什么银行自身的错误、却由消费者来买单? 各位领导,对于这件事情,我觉得从2011年11月7日为我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练程度来看完全是欠合规和严谨的。对于储户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对于定期存款的单证也是不完善的。监管部门肯定不允许银行存在这样的品质服务!希望各位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帮忙协助处理。本人的诉求是:合理的按照约定结算2年的定期存款利率、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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