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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信福无忧 销售骗保 退保却不退保费

2010年12月份, 接到显示是招行的电话,客服向我推荐一份保单,说对我很有好处,炮语连珠介绍完。我印象很深刻:他特别强调了保期是5年,说期满时如果不续保,可以退回之前交的全部保金。我就是听信了这个“关键到时可以退”才同意可以买一份,一直以为是招商银行的,应该有保障,之后收到寄过来的合同,因为忙也就一直没细看。到现在已经交了21个月,每月85元,合计1793. 今天看了合同条款,发现和销售说的大不相同,大呼上当!根本就没有期满退回本金的条文,只是写了:“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 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上关于“现金价值”的解释是: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打电话过去要求退保退款,客服说退保可以但不退款,问我合同上哪个条文说了可退款,我也问合同上哪个条文说了不给退款,大伙说说上面摘录的条文意思就是不给退款吗?(再说了有当初销售推销时的电话录音为证!)。 客服又说我对“现金价值”理解有误,所谓“现金价值”就是当月所交保费扣除以往的保费后剩余的钱。意思是说如果我交了这个月的85元(我这个月还没交),今天是13号,退还的钱就是(85/30) ×(30-13)= 48元。 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精算原理计算”!! 这不是销售骗保,合同欺诈吗! 我要投诉! 看过什么神机妙算,但没见过这么个算的! 再说要怎么算,也不是你单方说了算吧,为什么不在合同上列明并解释“精算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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