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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电子商务法》: 网络销售将产生哪些变革

2019-01-07 15:27:09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记者 申杰    点击:

  2019年1月1日,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正式落地。

  届时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代购行业将不再是法外之地。据了解,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立项,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耗时5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个不得不说的背景是,我国法律一般经过三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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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将会对电子商务业态与发展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普通网购用户而言,电子商务法又会为他们带来哪些新的消费体验?

  遏制乱象

  据数据统计,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位居全球前列。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中,中国企业占据了四席。

  电商高速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诸多问题,虚假宣传、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总有商家在法律灰色地带的危险边缘试探,一次次收割“韭菜”后满载而归。

  而此次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其涵盖范围极广,针对商家普遍关注的税收问题、舆论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刷单内幕、呼声日益高涨的平台安全责任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很多条例堪称重磅,如淘宝等平台、微商领域的大量自然人经营者,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依法纳税。电子商务法也因此推翻了2008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看点十足,亮点、要点、重点令人目不暇接。

  维护消费者利益下重拳

  近年来,电子商务新形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带来了很多消费维权新问题。

  《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1、“刷单”、“炒信”等行为被禁止,严格规范信用评价制度。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2、大数据“诱导消费”、“杀熟”行为被禁止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便利、高效。租赁车辆、预订酒店、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都可通过各种电商平台来进行。但是通过消费者反映,发现此类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浏览历史后,存在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针对用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需求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的问题,甚至有些平台还出现了“诱导消费”、“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针对这样的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即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采取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精准营销,更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对新老顾客差别对待,采取“杀熟”行为。

  3、共享单车、租车、订酒店等网上交易的押金退还得到保障。

  针对共享单车企业就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且难以退还顾客起初支付的押金问题《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对于从事押金类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制约,为此类消费服务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4、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货”销售。

  此次《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设定中大篇幅的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

  的义务。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及时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本法也做出了“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等规定来保障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网上交易付款成功后,电商经营者不得随意“砍单”。

  在当前的电商行业里还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许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甚至许多电商平台和品牌官网利用格式条款设立“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等规定来规避自身责任。在本次立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微商不再是法外之地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而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这意味着,通过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将被纳入管理。

  有数据显示,近5年来微商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一方面,微商行业的发展带来了2000万个就业岗位,为我国再就业和待业人员提供了新的岗位;另一方面,我国微商行业市场规模将在2019年达到万亿水平,这也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有微商从业者直言,未来几年将是微商发展的黄金时期,市场优胜劣汰加剧,一些微商品牌或将获得风投的青睐。

  而相关律师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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