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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注】30余起投诉直指“学直播带货被坑”,多部门联手追回12.9万元

2026-03-14      文/张东   点击:

  成都市金牛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牛区消委会”)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孙女士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称,孙女士通过线上平台向被投诉公司支付6800元用于报名店铺运营、直播带货培训课程,实际参训后发现课程内容与该公司宣传承诺不符、效果未达预期,且被持续诱导二次、三次付费。孙女士在意识到遭遇消费陷阱以后向被投诉公司提出退费,但该公司态度恶劣,仅同意按合同退款30%。因被投诉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孙女士虽多渠道维权,但始终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金牛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尝试联系被投诉公司,但通过电话联系及实地查找均联系不上。同时,金牛区消委会又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对该公司的同类投诉,经查询发现,2025年10月1日以来涉及该公司的投诉举报已达30余件。金牛区消委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金牛公安分局发送警示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追查被投诉公司法人。金牛公安分局接函后指定辖区派出所快速锁定法人陈某某,通知其配合处理纠纷。2025年10月17日,金牛区消委会协调基层市场监管所、街道办、派出所联合对陈某某进行约谈,陈某某当场承诺配合处理纠纷,最终被投诉公司为26名消费者退回129687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本案被投诉公司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者签订培训合同,销售与宣传承诺不符的课程,不仅不退费,还企图通过隐匿躲藏、钻“法律空子”等逃避责任。本案中,金牛区消委会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向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建议权,提请公安机关及时追查并约谈负责人,促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近年来,线上技能培训、AI直播带货等新兴消费领域蓬勃发展,同时也成为消费纠纷高发区,由于行业标准规范缺失、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等,导致行业内企业资质参差不齐、经营秩序较为混乱。”金牛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经营者利用该类培训线上化、隐匿化特点开展业务,导致调查取证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线上培训服务时要核实公司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信息,谨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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