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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无小店乱象:涉嫌传销 有待完善相关司法

2017-04-13 15:31:56    经济参考报        点击: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秩序。

  微商野蛮生长监管缺失乱象纷呈

  家住浙江丽水的林小姐最近比较烦恼,由于轻信了微信上朋友介绍,她在一家微商处购买了所谓的“美容针”,结果注射后却出现了面部肌肉僵化等副作用,美容变成了毁容。更令她苦恼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她至今无法获得微商的赔偿。

  无独有偶,2016年8月,南京的陈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一微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2999元的高档护肤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可是该微商推脱了几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退货无果之后,陈女士越想越气,便准备投诉该微商,由于“微商”并不是一个正规的商业组织,微信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诉电话,眼看着近3000元钱打了水漂。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全明认为,林小姐等人的遭遇是微商快速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很多活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并没有实体店,成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小店。”王全明说,“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资质认证,工商管理部门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较大。”

  法律存在盲区惩治面临诸多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只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法规处于空白,不仅监管和维权有一定难度,还衍生出大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微商以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占据了大众的视线,但其销售路径的隐秘和非公开模式,也给法律纠纷处理增加了难题。”长期关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邹雨铮律师认为,当前微商领域存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品牌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二是营销模式认定,尤其涉及传销领域边界的是非定性问题;三是微商团队成员的劳动用工与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涉及法律纠纷的管辖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尤其是消费者、品牌商的维权通道。

  显然,面对发展迅猛的网络交易市场,相关制约性法律法规已与现实脱节,这让微商很难得到有效管理。因此,邹雨铮建议,面对微商“井喷”式发展,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积极建立信用体系和第三方认证来规范,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目前微商主要还是依靠朋友圈的熟人信用模式,而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则必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品牌质量、交易安全等进行认证和监管。”

  立法提上日程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待提高

  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微商的立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邹雨铮认为,与一般的购物网站不同,商家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是消费者本人允许微商加入朋友圈,才可能接受其营销。所以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提高自己的防护意识,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关注,同时保留好相关电子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不过,有法律专家表示,杜绝微商乱象不能只靠消费者,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微信生态环境,而微商乱象的产生,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补上法律漏洞,尽快细化制定微商行业的准入门槛、进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发布诸如支付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规范性文件,将微商营销行为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去年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为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微商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时微商还未兴起。要让法律对各种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规定确实有困难,也不现实,我们对此已留有空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浙江等地正在依据电子商务法草案对微商实际情况展开调研,试图通过立法规范微商营运。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祖年告诉记者,浙江省人大立法机构和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起草浙江省的电子商务法规,其中也考虑到了上述问题,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对微商进行规范。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炜也表示,由于社交平台不是购物平台,并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购物平台连带责任,因此事后维权十分困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此条款。

  更让人吃惊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也以微商为名从事不法勾当。在之前屡屡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难发现,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成本只有10元左右的面膜,层层加价到200元。微商所发送的买家秀图片,大多是经过PS的美图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谓交易记录截图都是通过软件伪造的。由于采取“层层代理”的机制分销商品,经营利润和风险一并转嫁给了最底层的代理。“这种销售模式,微商成功的要素不是销售了多少产品,而是发展了多少‘下线’,已经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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