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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潭州教育使用格式合同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2019-12-31    上海市        点击:

  上海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一、 事情经过: 2019年6月21日,消费者(本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告参加了该公司得“免费培训课程”,“免费课程”后,推销人员通过QQ联系消费者,推销课程。并以“当天促销即将结束”为由,诱导消费者不理性消费。消费者(本人)被诱导推荐后,购买了该网络学院的一系列课程(7798元),包括:“基础班”“进阶班”等总共6项课程。进行了“基础班”培训后,消费者发现所学课程与推销时所要求内容不相符合,联系“老师”更换课程,另行支付了(1421.60元)用作更换课程得费用后调换了课为“日系插画”系列培训,其中包括:日系插画入门、人物进阶创作、背景与人物、商业插画创作。实际参与了“日系插画入门”课程数次后,发现培训质量不佳、另工作繁忙,无法跟上培训进度,故于2019年12月19日联系“老师”要求退课,退还还未开始得一系列培训课程部分的费用,对方以“合同”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付费后被要求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不予开课。)。2019年12月24日,消费者向12315提起举报。除”销售老师“微信联系消费者外,无相关负责人联系消费者,举报至今处于”待受理“状态。 二、 消费者认为,该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以下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诉求:退还预付但实际并未开课的课程费用。合同编号TZ9002019032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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