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
实时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3·15关注】装修报名费拒退?费用性质认定成焦点

2026-03-12      文/雷玄   点击:

  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商家以优惠活动为名收取的“预约金”“报名费”“预付款”等费用性质如何界定,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核心争议点。这些费用交出去容易,一旦后续装修无法按约进行,消费者想要顺利退回却困难重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3月9日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消费者艾某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10000元装修报名费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工,且拒绝退款,艾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2025年1月31日,艾某为参与某室内装修公司及如某举办的装饰装修优惠活动,向如某支付10000元装修报名费。如某承诺于2025年6月1日对艾某位于伊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启动装修工作。然而,双方约定的装修期限届满后,如某却未按约定启动装修。艾某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商,明确提出若无法按期开工,则需返还10000元报名费,但如某既不履行装修义务,亦拒绝返还上述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室内装修公司、如某共同返还10000元装修报名费。

  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某主张是艾某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拒绝返还报名费,此次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涉案10000元装修报名费的性质认定,以及返还责任的承担主体与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支付10000元报名费,核心是基于对该室内装修公司及如某装修承诺的信赖,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10000元报名费具有预付款性质,目的是保障后续装修服务的顺利履行。

  结合案件事实,如某及该室内装修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开展装修工作,已构成违约,且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系艾某自身原因造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定金之外的预付款,若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继续占有该笔费用,应依法承担返还责任。同时,因如某及该室内装修公司拒不返还报名费,艾某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125.03元,该费用属于合理维权成本,依法应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该室内装修公司、如某共同向艾某返还10000元装修报名费及相应利息;二、该室内装修公司、如某共同向艾某支付保全申请费125.03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如某履行了10000元返还义务,该案顺利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该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审理情况,为防范此类纠纷发生,法官提醒,经营者层面,应当严格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不得随意违约;对于收取的预付款,若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应主动、及时向消费者返还相关费用。否则,经营者不仅需承担返还费用本金的责任,还可能需赔偿消费者的利息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损害自身商业信誉。消费者层面,参与各类装修优惠活动时,务必与经营者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时间、服务内容、费用金额、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切勿仅依赖口头承诺;消费者支付相关费用时,务必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活动宣传海报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有效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扫码投诉

手机扫码

快速投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Copyright © 200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