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乘新能源汽车 驾驶员超速致消费者腰椎骨折
2026-03-09 点击:次
一次偶然的试乘,让云南大理的李先生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
春节假期过后,李先生开车去当地的丰赢汽车城给车做保养,在等候期间,他在隔壁一家新能源汽车4S店体验了一次试乘,可没想到,这次试乘却让他腰椎骨折,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先生介绍,今年2月27日,他在给车做保养期间试乘了蔚来ET5,当时他坐在后排,副驾驶还有另一名乘客。试乘过程中,驾驶员在大理市关宾路往机场方向行驶,路上李先生明显感觉到车辆超速行驶(90-100公里/小时)。行驶期间,该驾驶员持续向副驾驶乘客介绍车型,导致其注意力分散,未能观察路况,在途经一路面大坑时未能提前减速,车子产生剧烈颠簸,这也导致李先生受伤。
李先生告诉记者,在受伤之后,汽车4S店驾驶员并未立即停车查看李先生的伤情,在他的多次要求下,仅停车休息了几分钟。因疼痛并未缓解,李先生再次要求送医,但该驾驶员拒绝送医,反而将他拉回汽车4S店。到汽车4S店后,店长以“签过试驾协议,出事不负责”为由推卸责任。
“试乘前我并未见过任何协议!”李先生无奈之下选择报警。交警到场处理后出具了接警证明,证实其驾驶行为导致他受伤。警方明确要求店方送李先生就医,但店方以“若需他们出医疗费就不送”为由,再次拒绝。最终,李先生只能自行前往医院。

图:接警证明(受访者李先生提供)
“在医院数小时,乃至事故发生后数日,4S店涉事员工均未有任何慰问,未过问伤情。”李先生说。大理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事故造成李先生腰椎骨折及头部损伤。医生诊断要求卧床休息两个月。

图:医院出示的诊断证明(受访者李先生提供)
在家调养这几天,李先生告诉记者,汽车4S店及其员工从危险驾驶到事后处理,表现出的冷漠和推诿令李先生感到愤慨。“受伤了连最起码的人文关怀都没有,事故当天未去就医前,店长甚至质疑他的腰伤及头部损伤是否由本次事故导致。”李先生说,该驾驶员试图撒谎掩盖事实,在现场向警方谎称车速仅“四五十码”,将大坑路况谎称为“S形路面”。
2月28日,李先生联系该驾驶员询问其为何不负责,对方竟扬言:“他是在为公司做事,你要找公司要二三十万元,那你去起诉啊!”态度嚣张。李先生在电话中并未主动提及索赔具体金额。自始至终,4S店负责人也未主动提出任何解决方案,甚至未垫付任何医疗费用。
此后的几天,有蔚来汽车昆明方面的工作人员与他联系,尽管沟通时态度温和,但也并未谈到具体赔付事宜。
3月5日,记者联系到蔚来汽车用户关系部的相关人员,说明了李先生当日的实际情况。5日下午,李先生向记者反馈,蔚来汽车云南区域的负责人已经跟他取得联系,并商量赔偿事宜。此外,大理交警也联系到李先生,告知该4S店驾驶员在试驾过程中严重超速,已对其罚款。至此,事件也告一段落。
近年来,汽车试驾、试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院的相关判决和公开案例来看,提供试驾服务的汽车销售方,因其商业属性及对活动的组织控制力,几乎无一例外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安徽省肥东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显示,2021年6月13日16时10分许,刘某驾驶车辆在包公大道与祥和路路口向东100米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某木业有限公司围墙,致使试乘车辆、围墙损坏,车上乘车人员李某、谢某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谢某无责任。受谢某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评定: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远端骨折,目前遗有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到50%,构成十级伤残;谢某损伤后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诉至肥东县法院。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系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已垫付6万余元,则该公司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报道,2025年7月19日下午,理想汽车业务员李某驾驶汽车接贾先生出去试驾,没想到就在试驾过程中出了意外。西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5年7月19日14时许,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横线匝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失控撞向路侧绿化带后向前滑行,将绿化带内铁架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当事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贾某某无责任。
据悉,试乘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试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提供合适的试乘车辆、配备专业的驾驶人员、选择安全的试乘路线、提供合适的试驾场地、试乘车辆必须有号牌并投有交强险的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回顾李先生这起试乘事件,他一开始抱着试车的心态,想感受下新能源车的性能,但并未想到给他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对于汽车4S店来说,在李先生试乘前,也应规范服务,提醒他事前签署相关协议,而不是在事后补签一份协议来掩盖问题。在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试驾(乘),询问好汽车4S店的相关服务细节,尽可能避免购车过程中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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