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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交易:国土局原局长借死人名义卖房

2010-01-04    《中国质量万里行》    刘畅    点击:

  核心提示:2009年5月23日,下岗女工张合义与河南温县国土局原局长郑军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军在县城的9间门面房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钱卖给张合义,但奇怪的是,合同中“出卖方”签下的名字不是郑军,而是“王秀琴”。更离奇的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警方调查发现,王秀琴早已于2004年7月因病去世。也就是说,张合义竟与死人签下了一份买房合同。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文/图  本刊记者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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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委会开出的王秀琴的死亡证明及王召乡派出所出示的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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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义在已装修好的楼前。

“死人”卖房奇闻
 

  “温县国土局原局长郑军借死人名义与下岗女工张合义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结果一房两卖,骗取张合义人民币59万元……”2009年11月下旬,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遂赶赴河南对此事展开了深入调查。

  温县位于河南省西北部,是焦作市的下辖县,因境内有温泉而得名,也一直以农产品四大怀药和陈式太极拳而蜚声海内外。

  今年55岁的张合义,从温县棉站下岗后,正是以四大怀药作为主打菜在温县县城开起了饭店。

  2009年5月初的一天,一心想把饭店生意做大的张合义,发现在县城黄河路上的体育馆对面临街建起了一栋五层“商住两用楼房”,其中一楼有9间门面房。“觉得那9间门面房位置很好,我就前去打听房主是谁。”张合义对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说。

  在得知“房子是县人大郑军开发的”后,张合义辗转联系到了郑军。后双方商定,九间门面房外加两间煤球房作价72万元人民币。

  5月18日,张合义按约定支付了郑军30万元定金。因为当时九间门面房中尚有东面四间没有腾出——“和郑军认识”的人正“友情使用”,故双方约定待这四间腾空后,剩余42万元款项一次性付清。5月23日,二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文本是郑军提供的“帝苑·花园临街综合楼商品房买卖合同”,只不过,签合同时,郑军特意在“帝苑·花园临街综合楼”上画了一道——表示删除这几个字。随后填写了合同正文。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王秀琴号楼1-2单元底层9间房”,“该商品房总价款为720000.00元”;“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此合同无效,出卖方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因出卖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方承担责任……”

  合同上没有郑军事先许诺给的两间煤球房字样。“煤球房是合同外的口头承诺。”张合义说。蹊跷的是,填写完合同内容后,郑军在“出卖方”一栏没有签自己的大名,而是签上了“王秀琴”的名字,并加盖“王秀琴印”红章。“王秀琴是谁,我都没见过呢!”张合义当时就问郑军,为何要签“王秀琴”的名字?

  郑军告诉张合义,王秀琴是温县教育局原局长王东武(刚退居二线不久)的姐姐,土地证上的名字就是王秀琴,并说这房子其实是他和王东武开发的,但因为两人都是国家干部不方便出面云云。一番解释后,文化水平不高的张合义也就在合同上签了名——而这份“合同”竟连日期都没有签署。

  合同签完后,郑军便将署名为朱风营、王秀琴、王东桥、李娟的四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门面房钥匙交给了张合义。张随后投资10多万元用于装修门面、做门前广告、购置饭店用品等。

  因为郑军不停地催款,6月17日,张合义决定将剩余的42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郑军。当天上午,她先是从中国银行取出29万付给郑军,随后又赶往农村信用社去取差额的13万元。路上,“遇到个在政府上班的朋友小声提醒我,郑军这人连他本家兄弟都坑——这么多钱,你敢一下子给完?你得谨慎点……”张合义告诉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当时就心脏一阵狂跳。”她忙向郑军提出,“看看门面房都腾出来没有”,结果去了一看,“从西面数第四间门面房仍有人占着”。并且她发现,郑军原来承诺给她的煤球房也卖掉了。一番争吵后,张郑二人不欢而散。

  一个月后,郑军在温县公安局一位民警的陪同下,到张合义的餐饮店催要13万元余款。张合义重提郑军原来承诺的煤球房,郑军不耐烦地说:“合同上没有写,煤球房就不可能给你!”张合义不快地针锋相对:“你如果说不给我煤球房,那我就可以说那13万元也给过你了。”

  张合义餐馆的员工以及要求记者不透露其姓名的食客证实——这时,“郑军突然站起来说,张合义你好好看看我跟你签的合同,其实那就是废纸一张,你交的59万元也打水漂了。你去告吧,你告到哪里都没用……说完话郑军转身就走了。”

  第二天,张合义购买的9间门面房中,已经换过锁的东面三间突然被撬,几天前她差人搬进去的物品也被洗劫一空。接警的温县城关派出所调查发现,被撬的那三间房子居然被郑军以18.5万元的价格,再次以王秀琴的名义出卖给了他人。

  案件调查中,郑军辩称:“按照合同,张合义付款日期已越期”,办案民警当时便指出:“你那合同就没签署日期,怎么就超期了?”郑军在自己的那份合同上随手填上“2009年5月23日”,说“填上不就完了”。他甚至和张合义商量:“能不能把你的那份合同拿来让我再审一下?”结果被拒绝。

  警方随后对“王秀琴”的身份展开了调查。王秀琴的户籍所在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委会,及王召乡派出所向温县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王秀琴,女,汉族,1948年6月11日生,2004年7月因病去世。

  “谁能想到,死人也会卖房,我竟然和一个死人签下了买房合同!”张合义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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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琴号”疑似非法建筑

  张合义并不是惟一一个和“死人”签合同的人。事实上,几乎所有购买“王秀琴号”楼的购房合同,“出卖方”一栏的签名均为“王秀琴”。10余位户主向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证实,他们购房合同的经手签署人也都是郑军。

  郑军交给张合义的四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2004年5月10日,这块土地被分割成四块,同时划拨给了朱风营、王秀琴(户籍在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王东桥(温县普通农民)、李娟四位个人作为住宅用地使用。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了解到,朱风营、王秀琴、王东桥、李娟四人堪称“一家人”,均为温县教育局原局长王东武的亲眷——王秀琴是王东武、王东桥的姐姐,朱风营是王秀琴的儿子,李娟是王东桥的儿媳。

  “看来郑军说这楼是他和王东武共同开发,是真的。”张合义分析。而郑军在接受温县警方询问时也承认了自己开发房产的事实。

  意外的是,记者还从温县建委了解到,“王秀琴号”楼没有准建证,属于非法建筑,根本不可能如郑军在合同中所说——“出卖方应当在房款交清后将建筑工程验收后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以及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

  同时,“王秀琴号”楼的用地是一块面积为10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法律,国有土地决不允许划拨给个人使用,那么,“王秀琴号”楼的土地是如何弄到个人名下的呢?

  温县国土局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署名王东桥等人的那块地,原来是县里划出来想建市场的,后来市场不建了,郑军就想方设法给弄到手了。由于地块大,以个人名义不好获取,他就将地化整为零,分别以多个人的名义办理土地所有权证。”这位知情者还透露,“郑军1998年起就开始圈地开发房产了”,且都是“表面以别人名义干,幕后自己做老板”。

  在温县实验中学任教的李娟提供给警方的证言也证实,2004年5月,其公公王东桥说他们家在体育场对面的土地需要办土地证,因为用一个人的名字办理的话,面积太大不好办,把土地分成几块才好办,于是就用了她的名字。

  温县警方的调查同样显示:王东桥[温国用(2004)字第000182号使用面积263.5平方米]、王秀琴[温国用(2004)字第000183号使用面积252.6平方米]、李娟[温国用(2004)字第000184号使用面积279.0平方米]、朱风营[温国用(2004)字第000185号使用面积254.2平方米]土地证所属土地均为划拨土地——郑军曾任温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助理、温县法院副院长、温县土地局局长、温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等职,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以国拨形式违规划拨归王东桥等四人使用,是否与其(郑军)职务有关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而在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调查采访中,另一位知情者给记者绘了一幅郑军在温县县城与人合伙或单独开发和待开发的产业项目地图,地图显示,郑军在温县的房地产项目包括“王秀琴号”楼在内共有9处之多。

  “郑军房产图”中,温县县城西关二街的原粉丝厂老址,位于县城的繁华地带,是一块占地面积20多亩的国有土地。此地出让开发时,本地和外地的很多开发商们都跃跃欲试。知情者说:“依法须进行‘招、拍、挂’,严禁暗箱操作,但人家郑军真是神通广大,神不知鬼不觉就已经以别人的名义动工了……在温县也只有郑军想开发哪里就开发哪里,一路绿灯……”

  “这与郑军当过国土局局长等职务有关系,另外郑军这人头脑也特别灵活,孬点多着呢。”这位知情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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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提供的郑军温县房地产项目示意图。

 

郑军的“官商”江湖
 

  在河南温县,当地人对郑军的普遍评价是:“有钱有势更有胆”。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调查了解到,郑军,真名郑小军,“郑军”只是一个“江湖称谓”。来自温县人事局的档案资料显示:郑小军,男,1954年生,从1972年起相继担任过温县城关供销社通讯员,温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温县法院副院长,温县县政府办主任,温县县长助理,温县土地局局长(2000年,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为国土资源局),温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等职,目前退居二线。

  知情人透露,退居二线后,郑军很少去单位上班,“每天都在他的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办公室卖楼”。

  据记者调查,恒昌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实为任春旺,此人是温县县城西关二街村上一任村支书。郑军与任春旺是“合作”关系。

  郑任二人的合作历史,有据可查的资料可追溯到1992年。知情人透露,这一年,时任温县县城西关二街村支部书记的任春旺,将该村一块面积为2.9亩的集体土地,廉价租给了时任温县法院副院长的郑军。郑军利用此地让其二弟郑健开办了“红星凉鞋厂”。1994年,温县法院在“红星凉鞋厂”的前方建起了两栋法院家属楼,郑军发现此家属楼后面还有2亩多的一块斜角地(仍属于西关二街的集体土地),于是便去抢占先机。他首先将“红星凉鞋厂”租来的2.9亩集体土地,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关村民王某搞房产开发,接着又授意郑健将那块斜角土地和临地的一条路占为己有。

  2007年,郑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那块斜角土地上盖起了一栋5层20户的商品楼,结果遭遇西关二街村王新安等村民的阻挡。后经与村民代表谈判,郑健答应按商品楼楼层的竣工时间,分期付给每位村民5万元补偿款。2008年5月,商品楼竣工,款项也如约全部付给了王新安等村民。没想到的是,“当时郑军指使郑健哄骗我们打个收条,结果收条内写上了‘保护费’字样。”王新安说。
 
  3个月后,郑健以受到黑恶势力敲诈为名向温县公安局报了案,王新安等村民随后受到了刑事追究,并被勒令退还了“赃款”。直到2009年10月,王国平(西关二街现任村支书)和任春旺出面,王新安等村民才得以“宽大处理”。“我们真的很冤枉,”王新安说:“郑军有权有势,我们还不敢告,害怕一告又该被抓了……”

  郑军的“合伙人”并不限于任春旺一人。知情者透露,经过多年苦心经营,郑军已经建立起了一个以利益为纽带的“关系网”。“这些人在温县都很有名气,也都特别胆大……用的都是任春旺的开发资质——‘子夏中学’、‘银苑小区’等六七个项目已经建好,目前在建和筹建的有‘帝苑·花园’等几个项目”。

  “帝苑·花园”房产项目位于温县县城司马大道和振兴路交叉口,2009年11月22日中午,记者来到这里时,一位新乡获嘉县的施工者张国杰(音)告诉记者,这里沿街呈拐角形式建起的两栋大楼就是郑军所建的宾馆。“我跟着老丈人干,老丈人是从郑军手里接的活儿,”这位施工者还告诉记者,“这处房地产是温县前任县领导批的,那个领导(指温县原县委书记董安民——因受贿于2009年上半年落马)被抓后,新任领导不让再继续施工了,郑军就让我们偷着干……两栋综合大楼楼后面还有4栋已建好的住宅楼,也是郑军的……”

  但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调查发现,郑军的“帝苑·花园”项目也是借别人的名义在做。“郑军卖房子从没见过他给人开过发票,”一位知情者说,“光查偷漏税一项他就够罪了。”这与记者了解的情况吻合:包括张合义在内的“王秀琴号”楼购房者,郑军都没有给他们开具发票。

  “帝苑·花园那块地大概有100亩,光地就值1000万元,郑军那帮人有钱得很啊……”温县国土局的那位知情者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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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的别墅和座驾。

圈地引发教师“罢课”
 

  更严重的是,郑军的圈地运动甚至引发了当地一所职业中专的教师罢课。

  2009年11月22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知情人的指引下来到了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这里就是子夏中学,现在租给了温县职业中专。名义上是郑军弟弟郑毛的,其实也是郑军的”。知情人介绍,子夏中学原来是郑军的弟弟郑毛开办的凉鞋厂,最早占地仅8亩,郑毛经营不善赔钱后,“郑军就在这8亩地的基础上,逐渐扩张,后来不知道咋弄的,到建子夏中学时竟然圈占了80多亩”。

  学校传达室的一位郑姓老人证实了上述说法:“这地原来是老凉鞋厂,后来盖的这学校。郑毛才30岁出头,建这么大学校他哪来的钱,还不都是当官的出的?郑毛家里有人当官啊。”这位老人还透露,“前几年学校租给温县一中分校了,一年租金是100万元,由县财政拨款。后来,温县一中分校搬走了,县教育局长(指王东武)又牵头租给了温县职教中心(即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现在职业中专招生不多,每年也就五六百人,学费都加起来还不够交租金的……”

  高昂的租金使温县职业中专举步维艰。记者了解到,温县职教中心的老师因工资发不下来,最近一直在闹罢课,并四处告状:“为啥教师发工资没钱,学校有场地不用,每年还要硬着头皮给子夏中学交100万元?”

  由于当天是周日,学校放假,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试图联系学校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未果。

  与教师发不下来工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郑军的豪车和别墅。在温县县城黄河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附近的银苑小区,有三栋别致的联体别墅,中间一栋就是郑军的豪宅。

  11月22日下午1时30分,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到达这里时,一辆牌号为“豫AFL276”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牌号为“豫H2953警”的白色现代轿车正停在郑军的家门口。记者调查证实:白色别克是郑军的座驾,而白色警车则是温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军的专用座驾。

  在郑军家门口等了近两个小时,但迟迟不见二人出来,记者只好选择了暂时离开。

  当日19点30分许,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再次赶到郑军家门口时,发现郑军的“豫AFL276”白色别克轿车已经开走,“豫H2953警”白色现代轿车孤零零地仍停在原地。

  次日,记者致电郑军,欲就相关问题进一步采访。郑军回答:“现在不方便,改天我给你打电话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郑军一直未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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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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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门市房。

 

法学专家:郑军涉嫌犯罪
 

  帮张合义义务维权的河南知名律师常伯阳认为,郑军借死人名义诱骗张合义买房牟利59万元,随后又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此外,常伯阳分析,郑军弄虚作假冒用他人名义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如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常伯阳说,郑军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于启光律师、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的赵冬梅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除了认为郑军涉嫌诈骗犯罪外,进一步指出郑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温县拥有多处房地产、巨额资产已经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还涉嫌违反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武江则认为,郑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郑军除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违反《条例》外,还违反了国务院批准城建环保部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身住房并不困难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申购国有土地,并建成商品房对外销售牟利,且在开发商品房时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已经违法。

  但问题是,目前张合义已经进退两难。因为合同是和“死人”王秀琴签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要是没有上级领导关注我的事情,我就制造个轰动的新闻自杀。”张合义对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说。

  她整天奔走投诉,精神已濒临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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