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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07-24 15:23:1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9年6月26日消息,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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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稿》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有效期5年。

  标签与说明书方面,《意见稿》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和具体来源地。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同时,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公众可于2019年7月2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

  chinalaw.gov.cn),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liuxiaoyi@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

  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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