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2013年9月5号在魅族昆明专卖店买了魅族mx2 16g手机 的花了1999,店里魅族工作人员不予开发票,只开销售凭证,说是魅族公司的专卖店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魅族公司纵容专卖店的违法行为。 2、2013年9月6号魅族官网就宣布mx2 16g手机 降价300, 询问魅族官方客服说有补300元差价措施,但只限于官网渠道购买的手机,专卖店不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渠道享受的售后政策不同,歧视消费者,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精神。 要求: 魅族公司接受退货或者补300元差价。 魅族官方论坛受害消费者维权贴链接: http://bbs.meizu.cn/thread-4600652-1-1.html http://bbs.meizu.cn/thread-4600056-1-1.html 魅族客服电话:400-7883333 0756-612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