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本人经查发现:从2011年7月30日起,沈阳联通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非法对用户每月收取所谓“炫铃”费4元、“扩展性短信”10元,总共非法收取两项费用392元。在本人强烈抗议下,答应取消“扩展性短信”并给与退费260元到话费账户。但对于“炫铃”收费不予退还,并伪造录音谎称曾征求本人同意收费。实际所谓“征求本人同意录音”,本人从未听说,而且虽收到多次联通以感谢用户为名赠送免费“彩铃”短信,但是本人从未同意过接受。 现本人强烈抗议沈阳联通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欺诈性收费,并依法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沈阳联通就其欺诈性收费行为,向本人作出真诚道歉; 二、立即取消所谓“炫铃”、“扩展性短信”两项收费; 三、依照“消费者权益法”第39条规定,双倍返还所收费用; 视沈阳联通行为,本人保留进一步对沈阳联通进行维权活动的权利。 说明:本人手中保留有“中国联通客户收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