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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成分虚标、非法添加……四川成都发布保健食品生产提醒告诫书

2026-04-16      文/张东   点击:

  近期,“汤普森护肝片成分虚标”“优思益假洋牌”“北京同仁堂南极磷虾油未检出标志性成分”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行为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从6个方面对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切实防范源头风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严禁标志性成分虚标造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标志性成分标注含量与实际检测含量完全一致。严禁以“提取物”笼统替代具体有效成分(如以水飞蓟提取物替代水飞蓟宾),严禁使用“高纯”“99%”等夸大性表述掩盖成分含量不足问题。企业需对在产产品主动开展自查送检,一经发现成分虚标,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实施召回。

  严禁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凝胶糖果、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不得暗示任何保健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使用“中医”“助眠”“养胃”“补气”“降血脂”等保健类术语进行功效暗示;不得标注“标志性成分”等保健食品专用术语,且其执行标准中不得包含该类成分的检测依据;不得通过大小字搭配、图文设计等方式,刻意模煳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界限,误导消费者。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必须是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委托双方需严格参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3号)相关规定,在委托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在产品标签紧邻位置,规范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完整信息。受托方应主动审核代工产品的合法性,不得超出自身许可范围接受委托;委托方严禁以商标许可、品牌授权等形式,规避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严禁违规分装保健食品。此外,需重点防范委托生产价格异常风险,严禁委托方以恶意压价方式,怂恿或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活动。

  严控原料来源。企业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原料供应商资质合法、合格证明齐全,并建立完整的原料采购台账。需逐一核实原料的基原(物种)及产地,确保产品所用原料与注册或备案配方完全一致;对于发酵产物等非纯化原料,应当主动索取菌株鉴定、遗传稳定性等关键证明材料,确保原料质量可控。

  严禁非法添加药物。依据《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及后续增补公告(2025年第24号、第46号等),对于声称具有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严禁添加西布曲明及其衍生物、那非类/拉非类物质、格列本脲、硝苯地平、地西泮等非法添加物质,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两类人”,建立真实、完整的“三本台账”,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将风险管控要求全面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日常管理流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在日常监管、体系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违反《告诫书》要求、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请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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