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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生产销售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5-12-11   常德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策部署。近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食品生产销售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食品生产销售环节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超标、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

  案例一: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甲鱼案

  2024年10月8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经营部经营的甲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甲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甲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制作经营的珍珠小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生产经营珍珠小馒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8.04元、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小作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3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石门县某购物广场对某小作坊生产的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中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蛋糕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货值金额九倍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某蔬菜批发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7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反映2025年4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商铺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该商铺的本地红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抽检结果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本地红椒(辣椒)是长沙市雨花区某蔬菜批发经营部从澧县某蔬菜批发部当事人门店采购。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中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中学经营场所内销售过期食品,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店收银台下方摆放有9瓶已超过保质期的“清蓝生椰牛乳饮品”。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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