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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布加油站“操控加油枪”等典型案例

2025-11-12   贵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2025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重点围绕社会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弊”为主攻方向,紧盯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权假冒、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守护消费”相关案件9009件,案值2380万元,罚没2884万元。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在快递派件业务中强制消费者接受寄存服务案

  2024年9月25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快递业务收费情况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经营的“快递超市”内安装有智能快递柜。具体派件过程中,李某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强制将包裹放入智能快递柜寄存,并规定18小时内取件免费,超过18小时需支付2元寄存费才能取件。夜间不营业期间也计入18小时免费取件时间,对消费者收取寄存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接受寄存服务的违法行为。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黔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缺斤短两案

  2025年4月6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黔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玻璃水缺斤短两。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涉案的240瓶玻璃水抽样送检,经检验,净含量及其标注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及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某烟花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9月21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长顺县某烟花厂生产的烟花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对当事人2024年4月24日生产的烟花抽样检验,该批次烟花部件(引燃时间)、结构、材质等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教育局信息反映:4月16日,当事人贵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送至贵阳市乌当区某小学的学生餐中有学生吃出烟头。执法人员立即分别前往相关小学以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

  经查,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土豆辣子鸡”菜品时,未严格按照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致使将混入异物(烟头)的食材加工成学生餐配送至上述小学供学生食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某某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5年4月27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修文县某某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向消费者发送私域直播链接及宣传文案,宣传其销售的鹿肝龙眼丸、鹿角帽粉、鹿茸血酒、梅花鹿鹿胃丸、鹿肺丸等产品针对乳腺结节、各种囊肿有效果,可以改善哮喘、冠心病、脑动脉硬化等症状。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且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2024年11月26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当事人贵州某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丝使用的商品条码为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粉丝(350g/袋)包装上商品条码6976629401983并非其所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广顺镇某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3月24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长顺县广顺镇某某餐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现场检查过程中经营者也未主动向进店就餐的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2月28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某某加油站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擅自对其在用的2号、7号、17号、18号加油枪的计控主板和铅封进行了更换,人为操控上述4支加油枪,使加油数据记录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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