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12-11 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点击: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代某胜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8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代某胜经营的水产品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电子台秤上无铅封,电子计价结算称重与实际称重存在误差,称重不准确。2025年8月13日,经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检定结果为“不符合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该电子台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无铅封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以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类“缺斤少两”计量违法案件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既保障微观层面的公平权益,又维护宏观层面的诚信规则,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担当。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漳江镇某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检查,发现桃源县漳江镇某专卖店在进行商品宣传时,暗示商品具有“抗菌、抗癌、抗病毒、抑制细菌生长、增强免疫力、巩固身体健康”等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科学证明,系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特定保健功效,宣传内容没有科学依据,与事实不符。宣传对象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有效遏制、打击普通食品或保健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守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消费者对特定营销套路的警惕性,提倡规范治疗,防止延误病情。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鼎城区中河口镇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鼎城区河口镇某服饰店侵犯怪物能量公司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Monster Energy”及“New Era”商标的侵权帽子共计715顶。经查,当事人分批次购进侵权帽子751顶,已销售25顶,赠送11顶。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经营额共计49169.54元。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2025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715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既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进货渠道,自觉守法经营,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陵区某米粉厂生产大肠菌群不符合包装上标识的企业标准和未对生产食品进行检验案
2025年5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武陵区某米粉厂生产的“方便湿米粉(圆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CYST 0002S-2025《方便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37元,违法所得637元。当事人未对生产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不符合包装上标识的企业标准方便湿米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7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办理,依法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了企业依法合规生产,这是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有力体现。
武陵区某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4年10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重量偏差、横肋间距不符合GB/T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从益阳中源钢铁有限公司采购了热轧带肋钢筋100根,涉案货值金额共3000元,销售获利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瘦身钢筋”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钢材市场,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社会治理的进步和民生的改善。
汉寿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4年10月2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重量偏差、横肋间距、表面标志”等项目不符合GB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的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常德万龙拉丝厂购进,购进数量200根,购进货值1100元,销售金额1600元,获利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今年3月,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严厉打击销售“瘦身钢筋”的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促进钢材市场健康发展,坚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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