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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红蜻蜓健身俱乐部

2018-11-10 11:04:19    吉林省        点击:

2016年11债务人与本签订一份健身合同,合同约定一年内健身够50次,则返还全部预交款。本人一年期满后,符合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返还本人全部预交款,但经多次去要,债务人以没钱这个理由推脱,后来管理人员答应2018年5月给返钱,可是到了2018年5月,本人又去债务人那多次要钱未果,后来见到老板翟袖宏,老板说没钱,又经双方多次协商,同意老板的约定说从2018年6月5号开始每月还款300元,6月17日每月200元。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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