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购买htc8x手机一部,手机不能正常开机,2014年2月3日送到htc的特约维修部,经过维修人员的认真检查后,没发现外观问题,给我开的收据上没提及外屏划痕。经过几天他们说电池没问题,主板坏了,虽然在三包范围,但以外屏有划痕,属“人为损坏”为由,拒绝“三包”。我又和HTC客服进行了沟通,得到了同样的答复,我问外屏划痕能影响主板吗?客服让我自己找权威部门鉴定。 那么,“手机三包规定”中所称的“人为损坏”到底该由谁说了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决定了商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厂商把手机损坏一概归结为人为因素,即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就要拿出证据来。 产品没过保修期,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免费维修,成为手机维修部门推卸责任的托词,难道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吗,所以恳求相关的领导和监督部门予以处理,给消费者满意的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