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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罔顾第二修正案7日内拒不退货 并限制投诉权限

2013-11-12 22:09:49    河北省    苏先生    点击:

我于2013年10月29日在京东商城购买手机一部,价款699元。后因未收到网页中提及的赠品,遂于当天通过换货系统申请补发,被拒,再致电京东客服要求补发,被拒,要求退货,被告知通过网页申请,于是通过网页于11月2日申请退货,客服声明24小时内处理,但是直到25小时后才给我拒绝反馈。于是我再电话要求退货,客服同意给我补偿50元电子券,但是声称退款要求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拒绝退货。并于尝试与京东在线客服沟通时,发现无法接入,并且一应网页投诉、退货申请渠道全部无法接入。邮件与对方沟通时,对方回复只要求我继续用其他方式进行反馈,不受理我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案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手机不属于上列四项除外项目。理应予以退货。京东商城罔顾人大精神,不予执行不说,各渠道客服互相踢皮球,不解决问题。我已用尽当地救济,无奈只好向315进行申诉,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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