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份,新装宽带6M,本想试用,只申请一个月,装了几天发现未改变网速就未用。当初认为一个月过了,电信宽带不能使用,自然就停止费用。2013年3月新迁异地,电信宽带都装好了,营业厅告知我欠费612元。需要补齐费用才能正常使用,如未交齐以后会追债。 一般消费者认为是宽带停止使用了,自然就停止付费。而电信是在欠费不能使用的情况下继续按每个月128元谋取暴利,理由是未停机保号(有用有扣钱不是很简单)。 我认为电信存在严重的敲诈行为,工作人员给我的解释是还有很多人欠费几千块。这么严重的问题,都是客户在未知的情况下消费。安装的时候未有任何明确告知,欠费这么多钱未有一个电话或短信。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身为国企巨头并没有对客户做出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