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使用移动上网,流量使用中无消费提醒

2013-03-04 12:33:22    黑龙江    高先生    点击:

我于2012年11月份办理了赠机业务,并通过短信开通方式附加了10元上网数据流量,2012年11月23日16点48分左右收到短信提示剩余数据流量已经为零,于是马上断网,并加办了5元数据流量叠加包,其间一直未有提示说流量已经超了多少。后来我主动打电话查询的时候才发现流量已经用超了8.11元,遂致电10086求解决。后穆棱公司回复说他们未发送流量剩余提示短信是因为我一直在上网,他们没有责任并同意周一返还多收费用,,他们返还费用是公司考虑客户满意度才返还的,不是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对于有可能侵犯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做出明显的警示。但是移动公司没有这样做--没有发送剩余流量提示短信。因此责任只能够由移动承担。)但直到过了好几天后也没有费用返还。于是我进行了二次投诉并要求双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时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公开承诺履行“话费误差,双倍返还”,所以,该公司应该按照承诺承担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话费)。但穆棱公司依旧执行上次回复结果,依旧宣称他们没有责任。后我同意单倍返费,但要求给我出示返费凭据,该公司称是系统操作,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拨打10086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另外一个号码也是累似情况,但费用较多(60多元),移动同意单倍返费,但要扣除按现行数据流量计费原则相应的包月费(10元/70M)后返还其他费用,他们所说的依据是他们内部的指导文件(关于该规定,仅系该单位内部操作规范,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客户不具有约束力。),并称该公司不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我账户中的钱款(根据通信服务合同的特点,客户账号内的余额均应视为客户的可支配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客户账号内余额非客户合法所有外。)需经过我同意后才可以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移动公司未在流量即将用超的时候进行提醒,属于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因此我要求移动公司双倍赔偿我的话费损失并出示相应的服务票据。 以下为移动回复: 1、查证情况:经查询,客户反映问题1、如果客户一直上网产生大流量或者超长流量,系统无法立刻结算剩余5M,所以会直接为客户下发剩余0M短信提醒;2、流量超出套餐包月不是我公司计费误差,不在双倍返还范围内;3、对GPRS流量收费争议,根据客户实际使用流量,折合成适当的套餐档位重新计算费用,对多出费用予以减免。该文件在2012年1月发布。因此文件是我公司内部针对投诉客户协调得指导意见,是考虑客户满意度对客户费用进行减免的县官要求,所以并未公示,我公司不违反电信管理条例,我公司无责任。此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8 中国质量万里行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