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月17日在山东济宁亿维数码广场联想专柜购买联想一体机b235一台,在5月18日由于屏幕出现故障送去亿维,后由亿维告知又送往联想济宁售后服务站。直至2012年8月25日我多次到联想服务站询问并催促其尽快修理,均被态度极不友善的告知没有配件,问及原因就只说厂家没货,由于是新买商品只有不到半年时间就送修,一直耽误使用长达3个多月。多次交涉均答应过两天给予答复可始终未收到电话,后于2012年8月24日到亿维广场找到联想专卖的经理,经过其协调说两三日即可到货!在2012年8月25日收到该服务站电话说已经修好!要求缴纳费用1680元,并称已给最优惠价格!该费用是换液晶屏价格!我在网上查找到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现在依法进行维权,请给与帮助对此事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