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1月份参加四川成都移动公司“预存话费得靓号”的活动,当时选定尾号为9588的号码,保底消费88元、预存720元,每月返还30元话费,承诺在网24个月,在网期间内不得退网、转换品牌。2012年3月20号左右,本人去营业厅缴费的时候被告知,号码因欠费3个月,已被注销,并被催缴欠费100多元。随后反映给10086人工台投诉,希望重新要回号码,得知的结果是欠费3个月后,移动公司有权利回收号码。所存话费可以按月返还给个人。但本人的疑问是: 1.本人号码为实名号码,为何在销号前期间,移动公司没有对本人进行书面或任何形式的通知或提醒?移动公司是否可以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进行销号的操作?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呢?停机三个月时由于移动公司未及时提醒才导致的本人违约,那移动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通知或提醒的义务呢? 2.本人的合约于2012年12月才到期,期间移动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的销号?合约期内,消费者不可以提出申请退网,而移动公司却可以单方面的销号,是不是属于不公平交易的条款? 3.入网协议规定欠费三个月移动有权利销号,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合约用户。在合约合同约束的条件之下,是否应该先履行合约合同,然后再履行框架合同的规定呢?换言之,移动公司完全不顾及合约用户,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 要求移动回复本人的号码,并相应赔偿! 注:本人是2年合约用户,于今年年底才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