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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公司单方面增设免修条款,拒不承担保修义务

2011-10-24 19:07:06    四川省    代女士    点击:

我于2011年7月7日在华硕电脑专营点购买了华硕1005PX笔记本电脑一台,产品序列号为:A6OAAS075778。2011年9月,该电脑电池出现完全无法充电、无法蓄电的故障。我送去华硕公司在四川省内江市指定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经技术人员检测:故障原因系电池质量问题所致,应更换电池。但技术人员称:我这台电脑的主机和电池的序列号不匹配,公司承认主机和电池均系华硕公司生产的产品,但是只有主机是应在中国大陆销售的,而电池是应该在美国地区销售的电池,公司在大陆拒绝维修应在美国地区销售的华硕产品,因而拒绝保修,要求我自己掏钱购买电池。 经多次与维修服务中心交涉未果,我致电华硕公司热线4006006655,经多次沟通,华硕公司均以故障电池应在美国地区销售,不应该在中国大陆销售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 作为消费者,我们认为: 1、华硕公司既然承认故障电池系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就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按照华硕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保修服务卡》,电池应提供至少六个月的保修服务,我所购买的电脑电池在保修期内,华硕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同时,保修条款中并未涉及到所谓的“在中国大陆购买到应当在国外销售的华硕产品就不予保修”等相关内容,华硕公司单方面增设免修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且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3、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在中国大陆华硕指定销售点购买到华硕电脑,我没有理由也没有办法去验证所谓的销售区域问题。既然该电池不应在中国大陆销售,为何消费者会在中国大陆购买到?问题的根源是由于华硕公司内部监管不利造成,消费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由消费者来承担责任。 4、华硕公司内部的区域销售管理规定不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冲突,对外不产生任何免责效力。华硕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华硕公司在处理本案时多次提出要求我去找销售商维权,我们认为:生产商和销售商对产品质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电脑故障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华硕公司作为生产商不得推卸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华硕公司尽快履行保修义务,更换电池,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同时我将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保留诉诸法律或通过媒体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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