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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四川联通擅自乱收补卡费

2011-08-09 12:42:30    四川省    郑先生    点击:

事实陈述: 投诉人手机号13281112623入网多年,由于sim卡的使用时间过长,sim卡已坏掉。于是投诉人便持身份证去联通营业厅补卡,营业员告知本人所持手机卡需要补卡费40元。投诉人问营业员,以前不都是只收10元吗?营业厅给出的解释是,本人的手机号是联通所谓的“非会员”,对“非会员”收的补卡费由10元涨到40。投诉人随即要求营业厅工作人员出示涨价许可文件或文号,营业厅工作人员支支吾吾,表示无法出示,给的解释就是:这是联通的内部规定! 投诉人于是拨打联通客服热线10010咨询,工号为1540的客户仍然重复上述内容,表示无法出示涨价许可文件或文号。 投诉依据: 1. 依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的规定,所有电信资费都要审批备案。联通无法出示相关文件,所以是乱收费行为。 2. 依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规定,联通所有资费都应当标上批准文号,联通不但没标注批准文号,而其根本没法出示收费依据。 3. 四川联通补卡费由10元涨至40元,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4. 依《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无物价局批准的情况下,联通补卡费由10元涨至40元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联通私自涨价属无效的合同。 5.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在手机入网时,补卡费是按10元每次补卡,联通单方面改变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 由此可见,联通收取40元每次的补卡费,属于霸王条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理应依法纠正。 投诉人要求: 1. 如果联通要按照40元每次收取补卡费用,那么必须按照上述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提供相应收费项目的批准文号。 2. 联通不能提供收费许可文号的情况下,投诉人要求: A. 以原来10元每次的价格补卡。 B. 在联通官方网站或者当地媒体上,对投诉人赔礼道歉。 C. 立即无条件终止此擅自涨价行为,返还已在此项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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