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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信无视用户权益 强行关闭用户3G功能

2010-10-14 11:29:01    辽宁省    袁先生    点击:

我于2009年办理了一张电信3G手机卡,套餐是20元包3G手机上网100小时,号码:1890425XXXX,自办理以来,网速一直很好,有180KB/S的速度。9月中旬,发现用我的3G手机不能注册到3G网络,只能用CDMA1x,近日将朋友的电信3G手机卡插入到我的手机中使用下载稳定在180KB/S以上甚至260KB/S,由此证明我的手机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卡无法达到3G的网速。不能注册上电信的3G EVDO网络。 近日才发现被电信公司强行关闭了3G网络的使用权限,实在是忍无可忍。 此问题投诉给电信公司后,电信公司派人现场检查后,我的3G手机卡网速是20K左右,工作人员的卡都能达到200KB左右,工作人员也认为是卡的3G功能问题,但未提出解决方案和赔偿方案。事后,我一直无法理解,又拿朋友的卡在我手机里测试,均可以达到200KB/S以上。 综上所述,我认为电信公司欺诈消费者,在3G时代的大背景下,让我只用到了2G时代的网速,而我交的却是3G的套餐资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对于电信的这条信息很明确是是在变相改变资费标准。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要求电信公司双倍返还我的损失,也就是2个月的月租,合计50元整,并给我开通3G EVDO功能,让我能正常使用手机上3G网络,以后不得擅自关闭。并给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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