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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信不诚信,擅自更改套餐

2010-09-01 13:17:33    陕西省    闫先生    点击:

本人在2010年4月购得15332375484(西安)这个号码,5月7日陕西西安电信在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更改了套餐,经过投诉(电信和工信部),于5月12日恢复了原来的套餐资费,5月17号,陕西电信再次在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更改套餐;此后,又相继在5月19号,22号,24日未经本人同意、事前24小时也没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关闭我这手机卡的3G(EVDO)功能,这两个号码投诉到相关权威部门后,陕西电信回复3G功能已经恢复了,但是资费套餐却没有改回来;另外,从5月20号起(本人自当天后就没登陆成功过),电信关闭了登陆网上营业的功能,并且关闭了充值功能。现在就是电信自己说的算,王法何在,电信视中国的法律何在,当我们消费者是什么?傻子?冤大头?现在想请贵部和相关负责人帮我们这些被坑害的消费者,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的要求不高,只是希望不要糊弄我们老百姓,恢复原来套餐(省公司预登陆卡套餐,全国免费漫游(港、澳、台除外),3G上网一分钱一分钟,不限流量,0月租,无最低消费,套餐结束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资费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实名,还有因为考虑到我人不在陕西,所以我希望可以由贵部监督、督促远程的方式办理实名。 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但是陕西电信一而再而三的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套餐属性,严重的坑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在缴费和消费的同时已经产生了一个事实合同,一个实际的买卖合同。 在投诉过程中,陕西电信一再强调这个卡套餐是过渡套餐,但是根据《电信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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