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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多地现“金尿素”:“大字吸睛 小字免责”忽悠农户

2026-03-18      文/雷玄   点击:

  春耕备耕进入关键时期,化肥质量直接关系粮食生产安全。近日,河北多地农户反映,农资市场出现一款标称“金尿素”的肥料产品,其命名与实际性质引发疑问。对此,农资质量安全专家指出,该产品以“尿素”名义误导农户,实际养分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属于典型的肥料“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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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场流通的产品包装来看,这款标称为“金尿素”的产品,由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袋上以醒目大字标注“金尿素”,下方以小字注明“氨基酸有机氮肥”。该款产品的养分信息标称为:总氮(N)含量≥23.5%,并标注含有氨基酸≥8‰、有机质≥10%。该产品标称的执行标准为GB/T 2946-2018及企业标准。同时,“金尿素”产品包装上还印有“全水溶、不怕晒、吸收快”等宣传话术,刻意模仿尿素产品的宣传特点,进一步混淆视听。

  《中国质量万里行》农资质量安全专家王雪岩分析,首先,从产品名称命名来看,此类“金尿素”产品并不符合尿素产品的通用名称规范。尿素的通用名称是国家标准和肥料术语规定的名称,不得采用增加前缀和后缀的方式擅自修改肥料通用名称。

  其次,从产品的执行标准看,此款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是GB/T 2946-2018,属于氯化铵产品的执行标准,而尿素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 2440-2017。王雪岩表示,“很明显这款肥料产品并非尿素。尿素标准规定总氮含量≥45%为合格,优等品氮含量≥46%,此肥料产品并非尿素,而是氯化铵冒充尿素,实际氮含量仅为合格尿素的一半左右,已经涉嫌欺诈,并存在主观故意。”

  再次,从其包装印刷的小字看,此产品标称“有机质≥10%”“N≥23%”“氨基酸8‰”,这款肥料标注混入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王雪岩认为,“金尿素”肥料命名并不符合相关肥料命名规则。

  王雪岩进一步解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1.1 通用名称(标准名称)”规定,标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标注通用名称。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GB/T 32741-2016的“4.1按养分分类”中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或使用GB/T 6274-2016的“2.2产品术语”中相对应的产品名称。需要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按已取得的有效登记的名称标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7.1.2商品名称”规定:如标注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已获登记的肥料产品,按有效登记批准的名称标注。商品名称仅可在通用名称(标准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见10.1.3)予以标注。商品名称应以文字标注,不应以图案标注,如含有修饰性词语,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

  因此,王雪岩认为,“金尿素”肥料产品应谨慎选择。

  王雪岩表示,农户若误施此类产品,可能导致作物关键生长期氮素供应不足,出现脱肥、黄化现象,直接影响作物产量;产品中标注的有机质、氨基酸成分,无法替代尿素的速效氮供给,与尿素的关键作用无法等同,可能延误作物生长关键期,最终造成农户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使春耕投入付诸东流。

  针对如何识别真尿素,王雪岩建议:一是农户在购买时,应认准执行标准为GB/T 2440-2017《尿素》的产品,才是真尿素的核心标准;二是产品养分层面,总氮含量必须达到或超过45%,低于此数值的均非尿素;三是农户要特别警惕:尿素肥料名称中植入带有“金尿素”“多肽尿素”“有机尿素”“尿素型”“复合型尿素”“智能尿素”等修饰词的产品。此外,农户最好选择正规、口碑优良农资店购买,并留存购肥凭证,留存包装缝纫完整的产品样本,以便维权。同时,消费者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肥料产品切勿购买、使用,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免扩大质量不合格肥料危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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