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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迈化工又闯IPO 众风险“争相斗艳”

2019-12-17    中国质量万里行    本刊记者雷玄 郑源    点击:

  继2015年、2017年后IPO闯关失败后,2019年6月19日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化工”)又一次向上交所报送申报稿,冲击A股市场,此次预计募集资金约14.27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河北橡胶新材料项目,其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科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产品主要是防老剂和促进剂两大系列,包括防老剂 TMQ 和噻唑类 促进剂、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等,主要用于制造轮胎、胶管、胶鞋、胶布等橡胶制品。

  《中国质量万里行》通过分析科迈化工相关材料,发现其存在诸多风险,或许是导致其屡次闯关IPO失败的原因,而此次闯关这些风险可能再次成为科迈化工再次冲击A股市场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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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触环保红线 用青山换银山?

  科迈化工被美誉为“全球深具影响力的橡胶助剂大型制造商”,却为何多次闯关IPO都无果?《中国质量万里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其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方面频繁触碰红线,敲响警钟。

  2017年科迈化工闯关IPO时,科迈化工招股书曾披露,其目前MVR设备有5套,设计的处理量为816吨/天。相关媒体采访的行业内人士认为,以那时科迈化工产量计算,其生产所产生的废水量约为1100吨/天,超出了其设计的816吨/天的处理量。

  此外,2016年科迈化工各类产品中,TBBS、CBS、DPG产品的实际产量,与科迈化工于2017年2月14日在官网发布的《2017年科迈环保信息公开》有一定出入,招股书披露的TBBS、CBS实际产量超出科迈化工环保信息公开信息中8200吨,DPG实际产能超出2000吨。

  除上述情况外,《中国质量万里行》发现,2017年科迈化工闯关时,其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其内蒙古分公司扩建项目,而该项目却曾因为环保问题被停产。2015年10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立即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调查处理内蒙古科迈被举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在现场检查后,环保部门对内蒙古科迈立即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违规原因包括:设备未验收且不能正常运营;设备未竣工环保验收便投入使用;烟气烟尘排放超标等。

  大型项目投产流程繁琐,为确保安全须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查,致使企业存在先斩后奏的行为,但若项目匆匆上线会大大提高相关风险,最终可能得不偿失。据此次科迈化工招股书披露,橡胶新材料项目备案日期为2017年,此外,资料显示,河北科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科迈新材料)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如果橡胶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科迈新材料,那么科迈化工橡胶新材料项目有些匆匆上马的意味,而2017年恰恰是科迈化工第二次折戟IPO时节,是否意味着IPO失败后,马上开启新项目进行下次IPO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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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迈化工真的准备好了吗?除上述环保问题外,2017年6月、8月、10月和2018年1月、3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分别对公司进行了五次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公司厂界下风向恶臭气体,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的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20 (无量纲) ,分别处以12万元、12.5万元、11.5万元、11.5 万元、12.5万元罚款,合计60万元。

  2017年6月被处罚后,却未彻底治理,而是屡次再犯,仅为“青山”换“银山”?那么未被检查的时候又是怎样?科迈化工真的如其对外宣称的是环保先行者?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环境的治理,治理效果显著,河北地邻首都,而首都的环境问题更是受到重视,每逢重要时期,周边工厂需停产,因而才会有“APEC蓝”、“阅兵蓝”等,橡胶作为高污染行业,科迈化工河北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并受到资本的垂青?

  敲安全警钟 屡现欺瞒行为

  除环保问题外,科迈化工曾一星期内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并皆出现瞒报行为。招股书显示,事故过后,该公司重金引入了杜邦安全管理体系,但科迈化工为何出现屡次排放臭气的行为?难道管理的只是自己地界的安全,却致周边人们的健康安全而不顾?

  2016年6月19日,公司天津厂区DCBS车间的造粒工序,在停工清理流化干燥床过程中发生一起粉尘爆燃事故,造成2人轻伤、1人重伤(经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于6月25日死亡)。

  招股书显示,“6.19”事故处罚结果如下,“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38条、第41条、第8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发生事故后存在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149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20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合并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6.19”事故后,仅仅过了4天,2016 年6月23日,又是在科迈化工天津厂区的油化车间,在停产清理油化设备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招股书显示,“6.23”事故处罚结果如下,“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38条、第41条、第8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发生事故后存在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149 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20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合并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起安全事故,相隔不足一周,更是均存在瞒报行为。除此之外,通过对比科迈化工2017年和2019年招股书,《中国质量万里行》发现2016年数据存在出入(此处篇幅所限,暂不做展开),其中关于“6.19”事故和“6.23”事故也存在数据上的差异,2017年招股书披露,2016年,刘荣媛、王树才二人因两起事故拆入资金为110万元,但2019年招股书披露,除此二人外王树华拆入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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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迈化工2017年招股书披露关联性交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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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迈化工2019年招股书披露关联性交易部分 )

  报送招股书,其所提供数据应准确,出现的差异何为真?若2016年便支付290万元,为何2017年披露时只体现110万元?难道又一次瞒报?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第三次冲击IPO的科迈化工是否能够成功?或是再次折戟?如此这般的科迈化工又能否受到资本的青睐?

  《中国质量万里行》针对科迈化工存在的问题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时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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