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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2.6亿借贷案”背后的三宗罪

2017-12-28     民主与法制社    文/王琪钧 白易凡    点击: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2.6亿借贷案”引起了媒体、公众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2月12日, 民主与法制网《乌鲁木齐2.6亿借贷案调查》)

  2017年7月26日,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张明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导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导阮齐林在内的多位法学界权威专家齐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张明伟、甘彦海指控方涛及其下属在系列民间高利贷借款纠纷中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一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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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指出,方涛及其下属指使他人伪造公证处公章,骗取股权转让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罪。方涛及其下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借款合同发起诉讼,进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方涛及其下属、他人以还款为名骗取彦海公司银行贷款资金1.06亿元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此前,这起经多位省部级领导批示、督办而未果的“专案”、围绕该案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诉讼,连同甘彦海对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某负责人和系列诉讼主审法官的实名举报,共同引爆了当地的舆论场。

  借款5000万要还2.6亿 开发商深陷“套路贷”

  祸始6年前的一笔5000万元民间借贷。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彦海地产)法定代表人甘彦海从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油城行小贷公司)实控人方涛处借款5000万元,实际到账4500万元。此后,彦海地产先后归还4037.1万元。

  但让彦海地产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开楼盘滞销,还款逾期,利息也节节攀升。从当初约定的银行利率四倍不断攀升,月息5分、8分、复利计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远超本金数倍并被计入本金。

  甘彦海举证称,与此同时,油城行小贷公司通过制作假《借款合同》,强逼其签名,“2年间,扣除已还的4037.1万元,竟然还欠款高达2.2亿”。

  甘称,2013年 2月8日,自己被迫再度从方涛介绍的关系处借款8000万,当即被转入方涛指定账户“用于还款”。

  至当年7月,欠款被计算至2.6亿元。

  甘举证称,为了使2.6亿元的借款“合法化”,方涛一方面胁迫自己承认债务,另一方面通过汤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转款2.6亿元至彦海地产专设账户,随即被转至方涛指定账户,“造成彦海地产借款2.6亿元的假象”。 “为了将这笔虚假帐务和高利贷形成的2.6亿元债务洗白,方涛等胁迫彦海地产以价值8亿元的在售项目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为抵押,与汤某等四名自然人签订2.6亿元借款合同”。

  方涛的法律顾问刘耀中就2.6亿当日转入转出给出的解释是,方曾于甘就借款商定项目收益分成,转出2.6亿应为对预期收益的提前分成。但这一说法遭到甘彦海的否认,甘称与方涛之间没有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分成。

  上述事实经甘彦海持续举报,获得自治区多名领导批示,新疆公安厅刑侦总队打黑支队介入调查,多名涉案人员就此均有陈述笔录。

  一宗罪:涉嫌诈骗罪

  在方涛再度向彦海地产借款4240万元并扣收当期利息800多万元后,事件陡然升级。

  甘彦海提供的证人证言材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方涛带领多人闯入彦海地产,驱赶紫荆公馆销售人员,宣布“接管”,并强行取走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涛辩称,上述公司印鉴系经彦海方同意的移交,对紫荆公馆的接管实际是“委托销售”。

  此后,属于彦海地产的紫荆公馆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场价1500-2000元的价格销售。

  转账凭证显示,900余万元销售款被直接转走,由此带来的纠纷导致了一系列群体性上访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亿元虚假借款经利滚利计算,仅本金已高达3.6亿元”。此时公司已被侵占,甘彦海称只能眼看着方涛霸占彦海地产价值8亿元的商业门面及写字楼。

  甘称,方以同样的手法,“制作总额4亿元的多份虚假《购房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书》,仅此二项,侵吞我公司10.06亿元”。

  紧随其后,汤某、王某等四人以未按时交房违约主张赔偿为由向自治区高院起诉彦海地产并一审胜诉。

  彦海地产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在该判决中,最高院亦明确指出,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参与前述论证的专家认为,方涛及其下属伙同他人以偿还彦海公司所欠债务为由,要求彦海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借款1.06亿元,在收到该1.06亿元后却没有用于抵偿彦海公司所欠债务,占为己有,涉嫌诈骗罪。

  与会专家认为,2013年12月9日彦海公司就1.06亿元贷款签订的《协议》显示,该公司同意作为贷款主体将紫荆公馆一号楼2、3、5、6、7层抵押,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6亿元。案涉当事人汤某与马某被指定为贷款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该笔资金是彦海公司为偿付欠方涛欠款而进行的借贷。账户流水单也证实,该笔款项分批于2014年3月20日和3月24日全部打入《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由方涛及其下属伙同他人实际占有控制。但在占有该笔账款后,又于2015年以欠款为由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彦海公司,该院则通过(2015)乌中执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彦海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方涛等并未以该笔1.06亿贷款资金抵偿债务,而是以还款的名义骗取并至今非法占有该1.06亿。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宗罪: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罪

  在甘彦海陷入借贷与购房合同讼争期间,多名亦因高息借款与方涛缠讼者向公安部门联名举报方涛“涉黑、非法经营”。

  已知的举报者包括彦海地产甘彦海、新疆名佳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名佳煤业)实控人张明伟以及一名自称“被设局境外赌博向方涛举债,被侵吞公司资产的受害人”刘某。以及何文金向方借款1500万,已还1900万后被暴力胁迫写下1500余万借据,陷入诉讼最终被侵占年产值数亿元工厂。

  名佳煤业的案例和甘彦海的遭遇相似,操作手法却更为露骨。

  2012年初,名佳煤业实控人张明伟多次向方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昌吉市华阳众力房产公司(下称昌吉华阳)借款,本息合计5500万元。

  在数度涨息并复利计算后,张明伟累欠1.6亿。几经腾挪,张明伟持有的名佳煤业被方涛等人采取伪造公证处公章制作虚假公证书,伪造张明伟“签名” 欺骗工商局,将张明伟名下34%股权被变更至罗某名下。但最终被张经行政复议裁定变更无效夺回股权。

  记者获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4月,方涛指定其公司业务部经理刘耀中制作虚假《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于2012年5月2日办理了股权变更。

  相关举报称,与此同时,方涛以虚假债务的借条起诉张明伟,“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书”,法院则据此作出错误裁定,方涛试图由此“将非法变更的股权合法化”。

  2013年7月29日,经举报、调查,自治区工商局撤销了前述股东变更,将股权恢复至张明伟名下。其后张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煤矿的全部股权,“但方涛已实际控制了该矿,张明伟始终不能进矿经营”。

  与会专家结合扎实的司法证据,一致认为,方涛及其下属指使他人伪造公证处公章骗取名佳煤业股权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相关财产犯罪。

  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企监处(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2年4月28日名佳煤业有限公司34%的股权变更登记中,委托代理人孟某提交的(2012)新乌证内字第13356号公证委托书及(2012)新乌证内字第13360号公证委托书系伪造。

  另据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诉求专案组查明,伪造上述公正文书的具体情节系2012年4月方涛指定其公司业务部经理刘耀中、其驾驶员马某、其秘书罗某办理名佳煤业股权转让事宜,确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时将张明伟34%的股权指定转让予罗某名下。其后,刘耀中安排名佳煤业的工作人员孟某代为办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孟则伪造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在自治区工商局窗口办理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同时,根据工商管理局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的检验鉴定,孟某提交的张明伟授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委托书上的签名也非张本人书写。该证据足以证明,名佳煤业股东张明伟等对于股权转让事宜均未予以授权,方涛及其下属实施了指使孟某伪造虚假公正材料的行为,并以此骗取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由于公证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因此方涛及其下属刘耀中以及孟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学家们论证认为,方涛及其下属通过伪造公证处印章,制造虚假公证材料的行为骗取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进而以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强行介入“名佳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侵占“名佳公司”销售达1亿元以上,给名佳公司及其股东张明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属骗取财产性权益,涉嫌诈骗。

  三宗罪: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甘彦海和张明伟等举报者认为,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诉讼背后,是方涛精心编织的一张“诈骗、高息放贷和非法经营图谱”,主体包括油城行小贷公司、“以小贷公司牌照非法经营高利贷,通过虚构债务,以虚假诉讼的手段,最终大肆侵吞受害者资产”。

  这一点得到了法学家们的支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方涛下属马炳臣以张明伟及名佳煤业欠贷款1.5843亿元为由起诉张明伟及名佳煤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虚假,方涛及其下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取得新疆乌鲁木齐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带人长期控制名佳煤矿,严重侵害他人财产,系列行为相互印证,涉嫌构成诉讼诈骗。

  理由是:方涛下属马某诉称:2012年元月,名佳煤业、张明伟向其借款1.5843亿元,但现有证据显示,没有任何银行打款记录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的存在,借款合同有伪造嫌疑。

  其次,自治区高院先是通过(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马诉称的欠款,但是现有证据显示,张明伟称自己未接到过任何传票,也没有出过庭,对于该民事诉讼以及该《民事调解书》所成列的事实毫不知情,直到方涛公司下属人员抢占煤矿时张明伟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解书”。随后,张并向自治区高院主张权利,该院遂作出(2012)新民第16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并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判决驳回马的全部诉讼请求,该证据进一步证明其诉称的1.5843亿元欠款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佐证是,方涛在就该笔欠款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以张明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报案,经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侦查,案涉欠款并不存在。该证据表明,方涛及其下属马某向新疆高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本没有借款的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据名佳煤业多名员工的证人证言,方涛在取得(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后,于2012年5月17日带领60多人到名佳煤矿,打砸抢占矿区办公室、财务室、磅房,将名佳煤矿和方涛经济往来的全部账本及磅单票据全部销毁。在高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以及驳回马某的全部起诉之后,方涛仍实际控制名佳煤矿,严重损害名佳煤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方涛及其下属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暴力强占名佳煤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系列行为相互印证,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再度实名举报专案组长、主审法官违法违纪

  2015年起,甘彦海、张明伟等持续向公安部门举报方涛等“涉黑、非法经营”,并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但该案至今无果。

  2016年7月至9月,记者多次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得知此前乌鲁木齐市政法委曾关注此案,但最终经调查,给出的结论是“方涛不构成犯罪”。

  接近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知情者称,此案情况复杂,“多位领导关注、批示、督办过,但没什么用”。

  2017年5月,因甘彦海已无力支付高额的上诉费用,从最高人民法院撤回了该案的最后一次上诉。

  穷尽司法程序的甘彦海再度向媒体和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在该案的调查、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两名关键人物。

  甘彦海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和书证显示,经自治区领导批示后成立的方涛案专案组负责人、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高兆毅对如此重大的集团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的案情上“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面对律师询问时谎称该案已撤案,并拒绝向当事人提供立案通知书。甘同时亦实名举报:在其与方某的数次诉讼中担任主审法官的孙万里涉嫌“枉法裁判、违法拒绝司法鉴定申请、违法拒绝回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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