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超市结账“坐地涨价” ——谈超市低标高价结算

2016-12-13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文作者:姜子尘    点击:

  在现在这种快节奏的生活当中,超市已然是每个人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消费途径和场所。

  超市的发展,有利的刺激的当地消费的提高和广大消费者的生活质量的改善。便捷的购物方式以及安全的购物场所,收到广大消费者和市民的喜爱。拖着疲惫不堪的身心和烦躁的心情,去超市走一走或许也是一种合理的放松方式。然而,就是在这种受大众欢迎的超市却或多或少有些地方“不趁人意”。

  我们在超市消费的时候,一般情况而言,都会一次性采购很多商品,在结算的时候,早就忘记了商品明码标价标签上的价格了。这种时候,对于“低标价高收款”的行为是很难发现的。因为购买的商品众多,也不记得哪一件商品明码标价的究竟是多少钱了。这才是商家敢于和我们玩“价格魔术”的原因所在。而这样的“价格魔术”却戏剧性的发生在笔者身上。

  也就在前不久,笔者的同学因为刚换房子,需要置办一些家庭用具,便就和朋友一起去一家比较近的超市。笔者的同学看着那些比较优惠或者打特价的商品,便就随即拿了些。然后当笔者的同学满怀欢喜的拿着自己的商品结账时候却发现产品在结算的时候比在货架上的时候足足高出了一倍之多。笔者的同学满怀疑问的与收银员沟通,经过沟通之后,收银员便说,产品货架上的货物编号商品编号不符。并建议笔者的同学更换产品或者退货。然而,笔者的同学拿到产品编号与货架上的编号相比对时候却发现,完全一致,没有任何问题。笔者的同学带此问题便就与收银员商量。然而收银员却未能够给予合理的答复。无奈找到相关的销售经理。经过相关销售经理调查之后,给出的结论却是因为特价商品的优惠时间已经过去了。现在恢复原价。由于超市产品过多,没有来得及更换价格牌,所以便就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事情就出现了情况,明明是商家出现的问题为何要毫无条件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呢?商家自己的问题按道理应该是由商家自己协商解决。而且按照超市的相官规定,提出多收款项双倍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由于过于纠结此问题,相关的负责人也带有了些情绪化的回答:“退货或者换货可以。双倍返还肯定不行。”究其原因便说“由于人为疏忽,并不是人为故意而为,更没有欺诈的举动,所以并不由超市单方面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就此类事情笔者在网上发现时候却发现此类事情在他的消费者身上也有发生。

  来自东莞的一位先生便将这类事件向工商管理局投诉。工商管理局得到的结果如下:

  “我局接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麻涌福嘉百货店进行核实。经调查,该店摆放“加多宝”饮料的货架上销售标价为3.5元/罐,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2.8元/罐价格标签的情况。而麻涌福嘉百货店蔡经理否认投诉反映情况,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已将情况告知投诉人。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建议投诉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说到此,笔者便就有个疑惑,商家这般做法到底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呢?尤其是每周的周末,人多加上每个人的购买的物品很多。便就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没工夫去看结算小票。而根据天津市消协市场统计调查显示表明,商品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的情况,45.6%的消费者认为未发生过,30.3%的消费者认为发生过,24.1%的消费者表示没注意。选择发生过的消费者,一般是在结账时发现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情况,收银员解释多是由于批次不同、促销活动不同,价签未能及时更换或商品摆放位置错位所造成。

  所以如果说商场看出了这样的空当进行“潜规则”呢?实施明码标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明码标价也是商户之间的最基本的保障和平等互惠的条件。问题是,超市为何能钻了明码标价的空子呢?这说明在实施明码标价的时候,监管部门没有做到严格查处,审核时候的明码标价是一回事,而收费的时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了解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造成歧义亦或者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而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而超市并没有正面承认,只说人为疏忽,继而与消费者相互推卸责任,引起消费纠纷。

  在此,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一方面要仔细核对商品与标签后再决定购买;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素质,将不想要的商品“物归原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此同时超市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杜绝“混乱标价”、“虚假促销”等行业潜规则,再一方面加强超市工作人员检查力度,防止出现类似价格标签错位行为。监管与自律一定要合理配合。人无信则不立,也无信则不兴。不管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要做到守信这一基本的原则。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