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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2015-11-12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广告语许多人耳熟能详。然而,2015年8月,民间打假人叶光公开举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产品,宣传广告和标识均使用“经常用脑喝六个核桃”用语,明示消费者该核桃饮品可以补脑,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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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虚假宣传

  叶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虚寒喘嗽,肠燥便秘。从中国药典中得不到核桃仁对人大脑有治疗和保健的法定定义,也即没有补脑保健功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国家从来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该产品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是QB/T2301标准,即《植物蛋白饮料》,并不是保健食品。

  叶光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三)、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应三倍赔偿

  叶光认定,“六个核桃”产品及其代言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民间打假人张晓红、邢志红认为,广告已日益渗透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涉及食品、保健品、医药虚假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有的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制约社会大众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重要因素。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5种具体情形: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效果的;以虚假或者误解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养元“六个核桃核桃乳”,其产品宣传广告和包装标识均使用“经常用脑喝六个核桃”

  用语,明显有诱导用脑较多的消费者饮用,暗示其有补脑的功能。

  传统医学有“以形补形”之说,核桃也正因为形似大脑而被误认为能补脑。其实依相关,核桃仁并没有补脑保健功能,即“六个核桃”饮料没有补脑保健功能。而由于消费者不明真相,比如在高考期间,很多家长把“六个核桃”作为考生的补脑首选,因此大量购买。

  涉案“六个核桃”饮料广告就是“内容虚假、内容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法应属于虚假广告。其符合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第二种情形:“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及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虚假宣传依据

  张晓红、邢志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国家从来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六个核桃”产品在其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是QB/T2301标准,即《植物蛋白饮料》,该产品是植物蛋白饮料,是普通食品,并不是保健食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3.6……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代言人应担责

  张晓红、邢志红认为,新《广告法》第二条对代言人做了明确规定。其次,对其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范:民事罚、行政罚、资格罚。

  一是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民事责任又分两种情况,如果代言人代言了消费者生命和身体健康密切联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考虑代言人知道不知道。对于其他商品,即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离得稍微远一点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如果代言人代言时明知道它是一种虚假广告,同样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这也是新《广告法》的亮点,法律规定有几种广告是不准代言的,包括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械和医疗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这种广告,不管是不是造成损害都要承担行政责任;未经使用擅自代言的;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还去代言的,都要承担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外,还有资格处罚,停止其三年的代言广告资格。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能做代言人。

  “六个核桃”饮料宣传广告和包装标识均使用“经常用脑喝六个核桃”用语这是着名主持人鲁豫代言该产品的广告语,在央视多个频道和产品包装均有广告宣传。此广告依法属于虚假广告,就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问题,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影响非常大,若需要补脑保健的消费者基于对名人鲁豫的信任,就会购买该产品,而食用该产品后达不到补脑保健的效果,事实上,就是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依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依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对商品作推荐、说明,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鲁豫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明知“六个核桃”的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她仍然为其做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应对其资格处罚,三年内不能做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只收钱不担责的现状由来已久,原《广告法》中没有将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行为的主体,导致广告代言人获取了丰厚报酬,却对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次新《广告法》新增有关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及行政责任。

  新《广告法》的实施,明星代言“责利相当”有了依据,明星代言更应“严于律己”。这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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