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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向天津蓟县多部门投诉违章建筑被推诿

2015-05-08    中国城市建设网        点击:

  近日,记者接到蓟县西龙虎峪镇蔡老庄村民张文国的投诉。他向记者反映了蓟县相关部门不作为的事实,请求媒体关注。张文国所在村庄是西龙虎峪政府所在地,当地村委会违规将203省道附近的土地转包给该村村民,共计四处建筑均未取得任何手续,并且在省道范围内,违规建房。为此,张文国向当地村委员会,镇政府,蓟县路政支队,蓟县规划局,蓟县国土局,蓟县建设局,蓟县综合执法局以及蓟县信访局都进行了投诉,除了蓟县路政支队避重就轻地给予回复外,其他部门均不予理睬。现在的情况是,尽管他向这么多部门投诉,没有一个单位单独或联合执法对违规建筑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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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张文国投诉信:

  我村委会把省道203线15米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再次发包给村民无证建房的行为违法,我对此举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定职责,现场查处责令停工,把土地恢复原状!

  村委会发包给村民无证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或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条同时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省道不小于15米。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天津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村镇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区、县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禁止责令其停工,请予答复。

  投诉人:蓟县西龙虎峪镇蔡老庄村张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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