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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凯利逃生器致伤调查:市场准入资格遭疑

2014-05-04    中国质量万里行    记者 陈晓伟    点击:

消防行业的盲点--赛凯利逃生器致伤事件连续报道
应急逃生器包装

   “危险的逃生器”上期报道回顾

  今年“3·15”期间,本刊报道了青岛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周洪旭教授使用应急逃生器致伤的事件。在周教授看来,导致他造成严重伤害的原因,主要是这款由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赛凯利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应当对使用者在下落过程起到的缓降功能,没有发挥作用,以至于他在试用时,几乎以自由落地的形态坠落地面,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腰椎L2、L3压缩性骨折并胸骨骨折。

  周洪旭认为,赛凯利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质量安全存在缺陷。一是生产厂家在说明书的制作上不按相关国家标准制作,语焉不详,对消费者的使用造成障碍;二是应急逃生器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降速度,不能对使用者起到有效的保护,是质量问题。作为生产方的赛特消防器材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是消防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销售方青岛政安防火技术公司没有对消费者在使用方法上做出相应演示和培训,也应当担责。

  目前,产品生产方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总经销方江苏安居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方青岛政安防火技术公司与周洪旭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尚未达成一致解决意见。

  针对赛凯利应急逃生器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相关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本刊记者近日走访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业界专家学者,对应急逃生器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了解。

消防行业的盲点--赛凯利逃生器致伤事件连续报道
赛凯利逃生器的减速器

  疑赛凯利产品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

  消防产品是公共安全产品,直接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

  2003年5月15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在这个文件中,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十条中关于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定是,生产企业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

  应急逃生器产品目前尚未列入强制认证和型式认可产品目录,应当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或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技术鉴定。本刊记者咨询相关业界专家后了解到,这一制度的执行程序是:由申请企业向公安部消防局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抽封样品,送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取得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型式检验报告,并由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送公安部消防局,由“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发布市场准入信息。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产品必须重新进行强制检验。该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年。

  赛凯利应急逃生器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呢?

  记者致电常州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欲就企业质量保障能力、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消费者疑问等问题做相关了解,赛特消防器材公司不愿正面回应记者问题,声称一切问题由总经销方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副总经理闫振杰回答。记者致电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的闫振杰后,闫振杰表示,生产企业的问题,回答不了。之后记者多次联系赛特消防器材公司,均被推托。

  记者拿到一份由江苏安居安防公司发给周洪旭的关于赛凯利应急逃生器的产品检测报告。经与闫振杰确认,该报告确系由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提供。

  这份编号为NO.Zb201150334的检测报告由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受理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产品型号为TSQ-100/30-20消防应急逃生器,检测依据为Q/XFZB002-2011《消防应急逃生器》。

  记者在询问赛凯利应急逃生器总经销方如何判断这款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合法市场准入资格时,闫振杰说:“这个产品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我们认为它就是一款合格的产品。”

  那么这份委托检验可否作为赛凯利应急逃生器的市场准入证明呢?

  记者与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业务部门取得联系后,得到的回复是:委托检验只是对委托方负责,委托方检验什么项目,检验中心就提供那个项目的数据,并不是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判断消防产品是不是有市场准入资格,应该看其是否具有型式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在结论中为“合格”才是合法的市场准入证明。

  显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国家权威监督检验部门的解释,赛凯利应急逃生器单靠产品检验报告,尚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

  记者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进行查询到,赛特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JSH-10/25-30救生缓降器、XHZLC40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TSS-20/8.5消防逃生绳,在公示之列,而TSQ-100/30-20应急逃生器则没有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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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凯利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消防行业的盲点--赛凯利逃生器致伤事件连续报道
检验报告类型  委托 

  《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对于火灾逃生避难产品,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方面,早有规范。

  2003年1月29日,公安部发布GA-413-2003《救生缓降器》的行业标准,对救生缓降类产品进行规范,该标准规定的下降速度范围是“0.16m/s~1.5m/s”,这个条文具有强制性。

消防行业的盲点--赛凯利逃生器致伤事件连续报道
检验报告 未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08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该国家标准对应急逃生器在高度上规定为≤15米,下降速度为“0.16m/s~1.5m/s”。而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这款TSQ-100/30-20应急逃生器产品高度为20米,周教授拿到的则是30米的产品。

  2012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21976.2-GB21976.7《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对逃生避难器、逃生梯、逃生滑道、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产品,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5-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技术要求,其中在“下降速度”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带有手动调速功能的应急逃生器,在使用者不进行任何调速操作时,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周教授形容自己的下降速度几乎是自由落体式的,从而导致严重的身体损伤。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也就是说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才可以执行。

  在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其检验依据是企业标准,而且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在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都严格规范关于“下降速度”一节,均做出了“0.16m/s~1.5m/s”严格的规定,但在赛特消防器材公司提供的委托检验报告中,则没有“下降速度”的检验数据。

消防行业的盲点--赛凯利逃生器致伤事件连续报道
检验报告 下降速度未检验

  在采访中,总经销方闫振杰对记者曾说:“2008年的时候,国家做了一个强制性国标,但一直没有执行,所以企业都在自己做标准。”

  据周洪旭转给记者的录音显示,在一次沟通中,赛特公司负责人许建伟说,“现在这类产品,都没有按国家标准执行,所以我们没有责任。”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应急逃生器是“使用者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下降且具有刹停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逃生器材”,而在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的这款产品说明中,有标示“可来回使用”的说明,在产品的标志中,没有标明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也没有明示产品可以使用的年限等,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巨大隐患。

 

  逃生避难类产品将强制认证

 

 

  近几年来,居民火灾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发配备各类灭火器具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家庭迅速增加,但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肆意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导致大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埋下巨大隐患。据初步估计,目前有数百万家庭备存,数量达数千万件之多,目前公共报道出来的由于使用逃生避难器材受伤事件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逃生绳、应急逃生器、逃生缓降器等产品上,青岛周洪旭并不是孤案。

  避难产品亟须纳入日常性抽检项目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防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具体到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伪劣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而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管辖按照受案标准又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经侦部门只管辖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库存货值与销售额总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案件;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属工商部门市场处(科)管辖。目前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消防法》只规定了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工作不严谨甚至脱节的问题。

  事件发生后,周洪旭分别向青岛市工商部门、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但对这款产品的质量查验与认定工作,进展得颇费周折,周洪旭告诉记者:“投诉举报一直进行中,但事故还没有找到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能来认定这个事情,走法律诉讼,成本太高,旷日持久,不胜其烦。”

  从这一事件来看整个消防行业,亟待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控手段,应当将逃生避难器材纳入国家质量监督抽体系,督促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消防逃生产品明年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今年1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对15类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15类产品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消防水带、灭火剂、灭火器、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避难逃生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公告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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