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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收费:不单纯是钱的问题

2012-12-05    中国质量万里行    李颖    点击:

信用卡收费:不单纯是钱的问题

  因为逾期未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连日来陈先生遭到银行催款人员“电话轰炸”:“我办的这张信用卡,本身额度就不高,有一次不小心少还了300多元钱,到下个月的还款时却要多还60多元钱的利息,这实在让我不能淡定。”持卡人陈先生说。

  信用卡纠纷案大幅攀升

       信用卡小巧精致,支付方便,有免息期,持卡人在很多商户可享受优惠活动……这些“充满诱惑”的优点使得很多人开始了迫不及待地加入到“刷卡一族”。

  然而,很多人在开始享受时尚消费生活后,却忽视了信用卡“靓丽”外表后堪称“严厉”的还款条款,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也常常让人措手不及。信用卡滞纳金纠纷“罗生门”愈演愈烈。

  事实上,信用卡纠纷案近年来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态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首个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显示,该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2005年为78件,但2011年收案数量猛增至5558件。而这些案件中,银行起诉持卡人的案件超过了95%。

  从全国情况来看,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也呈井喷的态势,比例最高的就是涉及恶意透支纠纷案件。

  实际上,对于普通持卡人而言,透支款收取利息、滞纳金也的确是一笔“糊涂账”。西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表示,西城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询问部分银行代理人,他们甚至对于如何计算都说不上来。陈先生也承认,自己也遇到这类问题之后才开始认真去研究怎么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

  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中将滞纳金条款列为信用卡申请材料中的重要条款,强调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披露滞纳金的收取方式,切实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

  “让人不能淡定”的滞纳金

        在纠纷当中,最令人诟病的,当属发卡行的全额罚息和滞纳金。

  所谓全额罚息就是指在超过最后还款日之后,若持卡人未全额偿还信用卡消费金额,发卡行就会对持卡人按照当期账单全额罚款计息。也就是说,本期账单金额,消费者还最低还款额和只剩一元钱没还,最终收取的利息是一样的;哪怕只差一元钱未还,每天也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利息。

  信用卡未及时还款,就要接受如此高额“罚息”,不少人希望银行能更人性化,执行“部分罚息”制度,但目前只有工行对已经偿还的部分免收利息,未偿还的部分从消费入账之日起每天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除了这部分利息外,银行规定,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近日记者从几家银行了解到,目前银行普遍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陈先生向记者举例说:如果一个人4月1日刷卡消费了10000元,他还款日是下个月10日,按照银行的普遍比例,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不管此人在还款日当天是还了9000还是1000,因为未能足额还完当期账单全部金额,他都得要向银行支付利息10000×0.0005×40(4月1日至5月10日)=200元。如果他只还了500元,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就要另外在加收500×0.05=25元的滞纳金。

  目前国内银行除了工行的滞纳金上限为500元外,其他银行均无无上限。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手持一张非工行的信用卡,拖欠一两年不还款,就有可能产生“天价”滞纳金。陈先生还表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只有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银行根本不该收取滞纳金。

         还信用卡本来面目

       陈先生的质疑也是目前信用卡纠纷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而上述白皮书也在信用卡风险分析第一部分提出滞纳金问题。法院指出,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是不断累进、重复收取的,持卡人即使知道各个种类金额的计算方法,也很难明确预期所有款项合并计算后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法官建议,银行在发卡前应让持卡人充分了解透支消费后可能承担的责任。

  不过,某国有银行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士却向记者表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滞纳金的计收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的最低还款额,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银行卡业务中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是持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向发卡银行承担的违约责任。

  针对客户质疑“滞纳金”的涵义及计收合法性问题,业内人士分析,主要在于银行卡“滞纳金”这一表述很容易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滞纳金”概念想混淆。

  因此应将“滞纳金”修改为“违约金”,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此外,发卡银行应规范履行对持卡人相关费用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专家指出,对银行来说,收取客户的滞纳金、罚息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最终实现良性健康发展。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市场经济是要讲契约精神的,只有讲信用才能在经济社会立足。不讲契约精神的人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因此,解决信用卡纠纷的根源还在于还本复原,还信用卡本来面目:一个人首先有信用然后才能有信用卡,这就需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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