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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的困境

2012-10-10    中国质量万里行    宿希强    点击:

  河南消费者吃双汇火腿吃出黑虫,索要“恶心费”被指敲诈,经本刊报道后,戏剧性地由一起普通读者投诉事件,迅速升级成为“黑虫火腿”热点新闻。在引来公众和全媒体围观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式”消费维权处境的深思。

  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大致可以分成4个时期:

  从1983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到1990年代初声势浩大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政府在这10年里有步骤地引导国人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这也是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启蒙期;及至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施行,中国消费者的维权开始制度化,个体消费者的维权活动进入活跃期;又8年之后,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及可诉讼主体,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并且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新世纪的第一个10年,伴随着全媒体的发达,消费者网络维权开始成为新兴力量。

  综观中国消费者30年的维权历史,实质上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企业)反复博弈的一个过程,虽然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越走越宽,但必须看到的是,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始终步履维艰。围绕究竟什么是“敲诈”、“维权的边界在哪里”等焦点,多年来人们一直模糊不清,激烈争辩。

  由于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自身素质局限,消费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司法救济及社会建设方面的缺位,多年来大多数时候消费者处于“被动维权”的位置。同时,按经济学理论,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是“不经济”的,维权的高成本与低收益也不同程度地在挫伤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据消协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的3700多倍。

  另一方面,就企业而言,在维权的应对上,对消费者负责还是对老板(股东)负责?怎样负责?这也是企业管理者长期纠结的一个问题。

  更深层的原因是,消费者与企业的博弈,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经济活动,它的起伏进退始终和中国经济的脉搏同步。消费者与企业除了受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力量制约外,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社会的非市场力量也深深影响着维权过程的起伏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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