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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双汇应该“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交代”

2012-09-12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律师认为:双汇应该“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交代”

双汇火腿黑虫照片

  “双汇火腿黑虫事件”持续发酵。

  就消费者广为关注的问题,9月12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连线了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律师黄启瑞,他对“双汇火腿吃出黑虫”事件中的敏感问题进行了专业的阐述。

  消费者有权索赔

  黄启瑞表示,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之一。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索赔。

  “恶心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

  黄启瑞指出,“恶心费”,并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本案王女士索要的“恶心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遭受精神伤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消费者的权利,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当然消费者在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黑虫存在于火腿的内包装里,也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黄启瑞分析,假如黑虫存在于火腿的内包装里,就算没在火腿肠体内,也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能够确定该质量问题是生产者的责任造成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的行政责任,对生产者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生产者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通报》中有关消费者王女士的内容如失实,则侵犯名誉权

  就《双汇新闻发言人对两起网络事件的通报》,其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了对消费者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黄启瑞表示,双汇通报中针对王女士的部分,假如内容失实的话,则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权,王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双汇应该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交代:黑虫出现的原因

  黄启瑞表示,从双汇《通报》内容来看,到目前为止,就“黑虫到底从哪里来”并没有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双汇作为知名企业,从维护企业形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黑虫出现的原因,并将鉴定结果公布于众,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交代。

      相关新闻: 双汇火腿吃出黑虫 消费者索要“恶心费”被指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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