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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与“经济叛国罪”——谈构建中国新经济伦理的必要性

2012-03-15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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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与“经济叛国罪”——谈构建中国新经济伦理的必要性

  引言:当前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中国的经济伦理问题。食品造假行为在中国屡禁不绝,这与已经被很多人接受的“竞争第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经济伦理密切相关。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全球竞争变得愈发激烈,并且中国正在逐渐丧失其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时期。在这种时候,对中国产品质量问题的负面看法将会阻碍中国经济增长,阻碍中国向高附加值、高利润额出口的转型。

  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堪称当代奇迹。中国不仅成功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成为了“世界工厂”对外出口大量服装、鞋帽等各种制成品。如果没有中国的产品,美国甚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商店都会空空如也。在此基础上,中国下一步的发展规划是向上游市场挺进,开发自主品牌,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率。

  中国商品迫切需要在安全性、可靠性方面提高信誉,而食品产业的相关丑闻却损伤了中国在海内外的声誉。其中一部分问题,是各个国家在食品生产工业化进程中都曾遇到的,相应的也会有应对措施方面的先例;而另一部分问题则是中国特有的,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应当是中国特有的。质量监督和抽查只能发挥一定的作用,而针对一些结构性问题,有必要设立其它机制来应对。

  我们认为当前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中国的经济伦理问题。食品造假行为在中国屡禁不绝,这与已经被很多人接受的“竞争第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经济伦理密切相关,这迫切需要我们反思。

  其实,中国已经开始重新思考更宽泛的社会伦理问题。例如去年10月份佛山市的“小悦悦事件”。2岁的小女孩悦悦被车撞后,18位旁观者选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悦悦的不幸离世。这件事情无论发生在哪个国家都是让人羞耻的。之后竟然还有人批判救助悦悦的人仅仅是为谋求知名度。这种诋毁式的揣测更是引发了中国对伦理、社会责任感的重新反思。另外,还有报道称,中国的农民会单独分出一片菜地以种植自家消费的菜品,而不愿意用他们销往市场的蔬菜来喂养自己的孩子。

  食品造假就是“经济叛国罪”

  从上述两篇看似小事的报道看出食品造假行为是社会伦理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食品造假看似普通,但这种行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已然构成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伪劣食品不但对那些食用它的人们产生直接伤害,食品造假行为还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形象,损害了所有中国人的利益。如果中国被世界看成一个不安全商品的产地,那么所有的中国品牌,所有的中国公司,以及所有的中国工人都将遭受损失。食品造假行为实际上极其严重地侵犯和损害了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构成了一种“叛国罪”——“经济叛国罪”。虽然中国的刑法中迄今尚无这一罪名,但是,如果中国刑法今后能够引入这一罪名,必定会加强对食品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中国社会的和谐安定。

  “经济叛国罪”并非一个被广泛理解的概念,因为叛国罪往往与间谍行为、泄密、透露机密军事信息或者从事暗中破坏行为相联系。但叛国罪事实上指代任何在世界范围内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中国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损害中国作为安全、高质量的工业产品生产者形象的行为,当然损害了其祖国的利益,因此当然属于在世界范围内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因此在理论上就构成了叛国罪。

  如果食品生产者、食品质量监督者仍然只将食品造假行为看作一种无伤大雅的商业欺骗,食品造假行为将难以杜绝。而经济叛国罪与欺骗消费者不同,中国人对待叛国罪的态度也与对待商业欺骗的态度截然不同。如果切实认识到食品造假行为对国家未来的深远影响,认识到它对中国以及中国产品品牌的毁灭性影响,那么对待食品造假的态度就会改变,食品造假的发生频率也将会大为降低。

  问题的本质:直接影响中国产品的市场价值

  西方国家同样在食品加工处理向工业化转型时遇到过质量问题,而这些问题多是与卫生问题及缺乏质量控制相关的问题。当时的人们不具有高科技造假的能力。也许是因为那时还没有如此复杂的化学合成技术,猪肉中用瘦肉精、牛奶中加三聚氰胺这种可以导致长期、严重的健康问题的恶性事件在西方食品行业工业化初期并没有出现。

  中国食品质量问题的涉及面相当广泛,而且在西方的曝光率也很高。由于西方消费者很容易看到相关报道,也就使得中国食品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中国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中国品牌的盈利能力。因此,中国的制造业在向上游市场挺进的同时,食品质量问题在西方与国内的曝光率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食品造假行为难以根除的四个原因

  目前中国的食品造假问题仍然严重,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中国政府和企业制定的标准不断提高,使得中小农业生产者和中小食品生产者更难达到标准要求的质量水平。而高科技的造假手段,例如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蒙混通过蛋白质检验,或者向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以便让猪肉更瘦等,是目无法纪的糊涂的农业生产者在面对这些标准时没有办法的办法。当然,缺乏道德的添加剂销售者和动物饲料销售者在其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农业和食品制造业的结构使得完整、连续、彻底的质量监督较难实现。美国农产品大多由大规模农业企业所生产。与之相对,中国农业产品大多还是由为数众多的小生产者生产的。因此,如何为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如何检验来自为数众多的小型生产企业的数量庞大的产品?这些都是中国现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与西方食品生产面临的问题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中国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之间正进行着复杂的“猫捉老鼠”式的博弈。双方都在选择,生产者考虑造假与否,监管者考虑监督与否。这是因为监管者不可能具备足够的资源去监管所有的小生产者,并追踪其消费者。因此,中国食品的监督检验难度依然很大。

  直到现在,食品造假的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都没有足够的威慑力,更不能大幅减少违反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尽管这一情况正在改变,但目前惩处力度还是过轻。中国明显缺乏有效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手段,因此食品造假行为被发现、被惩处的可能性还相对较低。

  就行政处罚而言,为了监督和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政府的诸多行政部门,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公安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不同环节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尽管如此,一旦具体到某一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有时这些政府部门也并非很明确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没有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认为自己是受到全权委任、或全权负责的。

  就司法处罚而言,虽然按照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而且对于特别严重的此类犯罪,有时甚至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然而,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多样,而且在作物种植、禽畜和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加之中国地域广大,流通环节多、链条长,客观上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查办难度较大。

  此外,中国目前在此类案件的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还经常面临措施不足、取证困难等问题。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2011年12月9日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发表的讲话中披露,从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会威胁到食用者的生命。同样的,由于被发现、被惩处的可能性较低,食品造假的生产者很少将此看作一项对自己有危险的行为,因此,他们也会明目张胆地继续食品造假。

  那么,以上四点状况哪些比较容易改变呢?(1)质量标准应当更为严格,而非更放松。因此需要达到更高标准的压力不容易改变;(2)由于中国农业经济和食品供应结构的转型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上述第2点也难以轻易改变;(3)强化惩处力度,加强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这是我们必须采取的措施;(4)改变公众对食品造假行为的态度。这可能是最容易见到明显效果的措施。

  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24件,生效判决人数726人。相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相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案件层出不穷、司空见惯的状况,上述数字显然反映了近年来中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司法处罚,在力度和广度上均不够的事实。

  许多中国人承担着要努力赚取利润的压力,唯恐没有抓住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良好机遇,这样的心理使得他们去选择故意添加非法添加剂等投机行为。因此,比起西方食品生产者,他们看待故意添加有害添加剂的态度会更加不以为然。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在中国小型的食品生产者中尤其普遍,这可能与他们不完全知晓食品造假的严重后果有关,但更可能与他们为牟利润铤而走险时的侥幸心理有关。

  总之,对于很多小型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而言,食品造假行为看起来是增加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把食品造假看成是一种很普通的商业欺骗行为,而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会威胁到食用者的生命。同样的,由于被发现、被惩处的可能性较低,食品造假的生产者很少将此看作一项对自己有危险的行为,因此,他们也会明目张胆地继续食品造假。

  那么,以上四点状况哪些比较容易改变呢?(1)质量标准应当更为严格,而非更放松。因此需要达到更高标准的压力不容易改变;(2)由于中国农业经济和食品供应结构的转型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上述第2点也难以轻易改变;(3)强化惩处力度,加强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这是我们必须采取的措施;(4)改变公众对食品造假行为的态度。这可能是最容易见到明显效果的措施。#p#副标题#e#

  构建新的经济伦理——设立“经济叛国罪”

  我们需要新的机制,以迅速改变生产者、加工者对待食品造假行为的态度。

  要用这样的机制来改变公众对食品造假行为的看法。只有这样,造假者才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停止造假行为。改变看待某一违法行为的态度,是杜绝这一行为的最好手段。例如美国逐渐改变了对酒后驾车问题的态度。酒后驾车行为减少,并不是因为美国人突然更加畏惧被判监禁,而是因为他们开始将酒后驾车看做不道德,甚至是羞耻的行为。

  我们建议将食品造假和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非法添加剂的行为重新定义为“经济叛国罪”。这个建议是有依据的。任何影响或损害世界范围内中国产品质量形象的事件,都会影响中国品牌的价值,并使得本应由中国制造产品获得的利润被国外品牌所有者获取。

  “经济叛国罪”与传统的叛国罪形式不同。传统上叛国罪多指间谍行为,暗中破坏,庇护和协助军事上敌对方。

  但叛国罪事实上指任何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削弱中国作为安全、高质量的工业产品生产者形象的行为,这当然损害中国。因此食品造假行为就是对中国工人、对中国产品的价值、对中国经济实力宣战,就应视为叛国。

  设立“经济叛国罪”这一罪名旨在通过以下两条途径(1)威慑作用、(2)改变公众态度和看法来改变现状,而这两条途径都不难实现。因此,在不必大幅增加监管力度的情况下,设立“经济叛国罪”就可以引导生产者的行为选择,减少食品质量问题,减少食品造假行为。

  在任何国家,对叛国罪的处罚都是最严厉的,例如长期监禁,无期徒刑,甚至对最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死刑。这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因此,“经济叛国罪”罪名将改变风险-收益权衡,由此震慑犯罪分子!

  更重要的是,因为一般的经济犯罪量刑较轻,对惩治结果的畏惧可能不会改变个人行为。但在当今中国,人们仍十分恐惧被判处叛国罪。众所周知,中国人一直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精神。

  被判作叛国贼、国家和人民的公敌、祖国经济增长的阻碍者所带来的强烈羞耻感,将非常有效地防止相关犯罪行为。

  我们当然不是在建议对每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的人使用极端手段!而是建议重新定义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本质,让讲求实际的、爱国的中国农产品业和食品生产业因此而对其观念和行为严肃地进行调整。

  事实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允许了对情节严重的食品造假犯罪行为处以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在内的极端刑罚。我们希望伴随着新的经济伦理的形成及其被社会所普遍接受,人们会更多地选择遵守法律,而需要付诸法律制裁的案例将会减少。同时,法律制裁的频率也会下降。

  再次重申,严重的食品造假行为的确构成了“经济叛国罪”。经济持续增长是中国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即“太和”的必要条件。回首看看西方国家的历史,就会发现并非仅仅中国才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单纯对中国进行指责是不公正的。但是公正与否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全球竞争变得愈发激烈,并且中国正在逐渐丧失其劳动力成本优势的时期。在这种时候,对中国产品质量问题的负面看法将会阻碍中国经济增长,阻碍中国向高附加值、高利润额出口的转型。全球网络透明化更使得中国食品生产者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涉及的产品数目多么微小,都置于全世界的视野之内。

  考虑到西方的读者可能会认为“经济叛国罪”这一概念是前所未有,甚至是不开化的,在这里需要特别指明,“经济叛国罪”这一罪名不是我们第一次提出的。

  事实上,“经济叛国罪”早在18世纪时,就被用于阻止纺织技术的出口,以保护英国、法国的经济利益上。考虑到中国人的爱国情怀,“经济叛国罪”的设立必定会在中国发挥积极有效作用,并且能为近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效实施,提供相应的依据。

  作者简介

  艾墨(EricK.Cle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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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墨(EricK.Clemons)

  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教授,早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学位;后来又在美国康奈尔大学读研究生,获得硕士与博士学位。在其三十余年的学术生涯里,艾墨教授主要致力于商业战略与实务信息转换效果系统研究。

  近年来,他开始研究博客与社会媒体、云计算与云计算标准,以及关于对在线商业模式适用现行反托拉斯法的挑战等问题。艾墨教授已经发表了100多篇学术论文,并定期在诸如《赫芬顿邮报(HuffingtonPost)》、《商业内幕(BusinessInsider)》和《科技博客()》等网络媒体上撰文发表。

  艾墨教授是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研究项目“信息:战略与经济要素”创建人和项目主任。该研究项目是沃顿商学院的“全球战略与知识密集组织项目”的组成部分。艾墨教授曾应邀出席2009年2月的“达沃斯世界经济峰会”,以及2011年11月的“第8届北京论坛”。数年以来,艾墨教授经常来华参加学术活动和交流访问,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变化非常关注,对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满怀期待。现在,他正在致力于关于开拓中国的创新消费品与建立消费信任及品牌忠诚所需过程的研究工作。

  正是以此项研究工作为基础,艾墨教授带领其团队与合作学者、专家为《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创设“专家视点”(Experts’Views)专栏,提供学者、专家的研究心得、学术见解和分析评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专栏的目的,在于以艾墨教授及其团队与学者、专家的真知灼见,分析我国市场产品质量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践和措施,论证提升我国企业产品品牌与竞争力的原理和方略,从而为我国市场、产品、企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与繁荣,提供讨论平台和理论支持。

  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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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景春

  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欧洲大学研究院博士后,北京大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专家参与中国多部涉外经贸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兼任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法律顾问。

  学术成就:《国际合同法律适用论》、《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国际私法概要》、《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平行进口诘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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