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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 明确7类投诉不予受理

2026-04-17      罗克研   点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天正式施行,明确区分“正当消费维权”与“职业索赔”。

  《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在立法层面列举判断生活消费需要的考虑因素;明确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的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列出7类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精准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需重点掌握、收藏备查。

  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无处理权限的:比如消费者投诉商家拖欠工资(属劳动部门管辖)、房屋质量问题(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这类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将不予受理。

  已被其他部门或机构受理/处理过的:同一消费纠纷,已经法院立案、仲裁机构受理,或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处理完毕,消费者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不予受理(避免重复处理,节约行政资源)。

   非生活消费目的,或无法证明存在消费争议的:这是新规规制职业打假的核心条款!比如批量购买几十上百件同款日用品、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且全程录音录像、无实际消费却索要赔偿,均属于“非生活消费”,不予受理;若无法提供消费凭证,不能证明与商家存在消费争议,也不予受理。

   超过维权时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3年再投诉的,不予受理(提醒:维权要及时,避免错过时效)。

  未提供必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时未提交身份证、消费凭证等必要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误导监管部门的,不予受理。

  冒用他人名义或拒不配合身份核验的:冒用他人信息投诉,或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自身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杜绝虚假投诉、恶意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比如投诉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消费纠纷范畴等,均不予受理。

  近年来,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打假”逐渐演变成“假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以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

  今年2月,男子霍某某以购买的薯片过期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然而,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544次、举报131次,投诉行为存在明显异常。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核查情况,对霍某某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期发布了一起有关“知假买假”的相关案例。案例显示,刘某在某酒业公司购入100瓶白酒,回家拆箱后发现白酒瓶身上并无任何标识、标签,刘某遂以购买到“三无”产品为由,将酒业公司的股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酒水的瓶身上虽没有标签,但箱体上明确标明了生产者名称,刘某通过瓶盖上二维码得知的信息已联系厂家核实。故本案的标签问题应认定为标签瑕疵。本案中,刘某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已明知存在相关标签缺陷,但其仍大量购买,且未及时通过联系经营者或生产者等方式解决问题,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其行为整体具有牟利性质,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故法院认定其系“知假买假”,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并驳回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消费案件虽“小”,但牵系大民生。

  随着《办法》正式落地施行,规则更加透明,消费者知道什么能投诉,什么会被拒,商家也清楚界限在哪里。日常生活中,对消费者而言,买东西还是多留心,选择正规渠道,保留好票据,遇到小问题先跟商家协商,大问题再通过正规渠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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