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
实时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生鲜灯”拟禁用 市场监管总局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2026-04-09      雷玄   点击: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4月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以下简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其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同时,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此外,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包括“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征求意见稿强调,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相关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公告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

扫码投诉

手机扫码

快速投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Copyright © 200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