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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四条“潜规则”

2011-02-12    《中国质量万里行》    黄荣东    点击:

  年终岁末,忙碌了一年的人们,开始为来年进行一份规划,而在未来的人生岁月中规避风险、增加安全感,很多人都会选择买一定的保险。此时是保险销售的旺季。而随之而来的涉及保险的投诉也呈现增长趋势。对消费者来说,保险作为一种消费品,存在着一些诱惑也有一些陷阱。为此,笔者请教江苏省朗宁律师事务所王芳主任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点评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
 

  潜规则A:保单复杂如看“天书”
  保险中所涉及的格式合同,内容复杂,条款繁多,部分条款内容不够通俗易懂、直观,条款内容含义存在多方面理解的可能,对后期的赔付产生歧义造成不确定隐患,而那些条条框框,并不轻易能让人看个明白,很多人感叹好像看“天书”。

  此外,在实际的保险行业纠纷中,有不少“意外”出现,却不能顺利地赔付,其中,很多都与保单中的“免责条款”有关系。除了一般的合同格式之外,保险中会有不少关于“免责条款”的标注,也就是标明有出现某些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之类等有利于保险公司减轻义务的约定。不过,这些“免责条款”明确要求,必须被清楚提示过并另行签字确认。然而,更多的时候,大家都是烦于复杂的条款没领会其中含义就随便签字了,为此,在这些方面,还是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落笔”前要慎重。


  潜规则B:业务员推销“挑好的说”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夸大保险条款中“好”的方面,却把条款中对投保人不利或可能导致客户拒绝购买的条款撇开不谈。特别是现在有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精通,素质不高,讲解险种内容更不全面,有的为拉到保单往往特别强调保险的预期收益,对保险的风险因素和相关责任则有意淡化,有时候更是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投保的行为。这些都致使后来投保人退保、理赔时发生纠纷。

  同时另一方面,大部分投保人缺乏合同意识,很少细看条款,或者对保险业务员过于信任,甚至出现单凭保险业务员所说的就当作标准了,连内容都不看一眼就直接签了字。这样冲着业务员推销时的“好处”购买了保险,一旦发生了意外需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交了冤枉钱,买的保险根本就“不保险”。但发生纠纷,有白纸黑字写在那里,却是无可奈何。保险跟其他消费品一样,买东西之前,应该也挑清楚看明白。


  潜规则C:先“掏钱”后“了解”
  一些市民打来的投诉电话,不少是因为对保单不了解,而最终造成了纠纷,有些因自己对保险条款的“误解”而后悔莫及。事实上,很多保险业务员在参保前期都不愿意或不主动出示相关险种的合同文本让客户详细阅读了解,签订合同前没有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全文交由消费者熟知,更别说推销保险清晰说明保险产品的免除责任以及退保损失、10天犹豫期等等。

  另外,保险售后服务相比前期签约存在明显的反差,消费者投保后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总是推卸责任,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因为保险公司的规模等不同,存在理赔服务承诺的差别;因为赔保涉及的金额多少,存在着理赔速度的快慢;相对来说,规模大些信誉好些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相对让人放心一些。


  潜规则D:搭售保险单
  在车险中,有车主不能享受选择维修单位,甚至有一些车险定损、维修等由保险公司说了算的情形,这些都让消费者非常无奈。更在有些时候,保险也出现捆绑销售的情况,存在同一窗口购票搭售保费单的现象,如去车站买车票,售票员有时直接把保险费用加在车票上,而不是事先询问分开说清楚。对此,买车票本身就是应该享受一种安全的服务,含有一定的保险意味。即便要买保险,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硬塞,更不能如此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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