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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疫情防控专题报道】:常德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期间防控执法5个典型案例

2020-03-2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文/黄星星 汪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护产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生产流通领域价格违法,迅速从严查办了一批野生动物违规交易、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3月20日,该局向社会公布第三批案例,共5个。

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武陵区某餐馆涉嫌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案

  2020年3月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野生动物及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武陵区某餐馆一冰柜内储存有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五只,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制品。

  经查,上述扣押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系当事人在春节前从一流动摊贩手中以25元/只的价格购进,共购进5只,准备制作钵子菜出售。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五只疑似鸟类的野生动物制品系斑鸠。该餐馆无法提供上述斑鸠的合法来源证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常德市某医药公司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3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常德某医药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月19日,该公司销售湖南永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长永康”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为30%,2月9日至3月9日期间,以8元至20元/包(一包10个)的价格购进同种口罩,大部分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50%至275%。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同种口罩存在超出1月19日进销差价率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3月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某零食连锁店发布虚假广告一事进行调查。初步查明,该公司根据江西省中医药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冠肺炎预防和康复食疗方案的通知》内容,在终端零售市场策划并开展了广告宣传活动,安排其常德市场业务员在常德市40多家零食店张贴了多张宣传海报及卡片,上面醒目印有“**食品入选新冠抗疫方案”广告语。该广告语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及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涉嫌发布涉疫情虚假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澧县某药房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2月5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某药房处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有质量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6日”,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自2017年1月19日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过一次性使用口罩。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汉寿县施某涉嫌无照经营普通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有人无照销售口罩。经查,当事人施某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销售普通医用口罩14000片,获利2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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