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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

2012-10-24 10:39:32    中国质量万里行    陈鹏    点击:

 一、王某某、任某某网络传销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左右经吴某某介绍投资1000元人民币参与投资某投资公司,并同年9月14日发展了下线任某某,而后伙同任某某以投资购买公司股票股权,获取高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资金投资到某投资公司,同时规定发展下线就可以获得介绍奖,如发展下线左右支线对称的可以获得30%的对碰奖。至案发止,王某某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2人以上,层级达到5层以上;任某某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非法获利2.5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任某某以投资股票、高额回报为名,要求投资者以投资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系共同犯罪。任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6日、8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吴某某网上追逃。

  二、吕某某等人网络传销案。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从2012年1月份开始,以投资理财基金,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网上投资某理财基金成为会员,并宣称25天内就可以返还本金,每日可以拿到红利等。参加者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参加者发展下线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提成。2012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传销组织下线人员达300多人,吕某某、王某某等16人涉嫌多个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

  吕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投资理财基金、高额回报为名,要求投资者以投资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2012年5月-6月份,吕某某、王某某等16人先后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吕某某被批准逮捕,其余人员被取保候审。

  三、陆某某等人网络传销案。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朱某某等13人自2012年2月中旬以来,以投资网络股票,只涨不跌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网上投资某国际游戏股票成为会员。参加者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参加者发展下线的可以获得推荐奖、对碰奖、组织奖、辅导奖等奖励。至今为止,某 国际在东阳已经发展会员达到300多人,涉案金额达到150多万。

  陆某某 等人以投资某  国际游戏股票,高额回报为名,要求投资者以投资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2012年6月份,陆某某 等13人先后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陆某  被批准逮捕,其余人员被取保候审。

  四、张 、何  网络传销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 于2010年8月份中旬经马来西亚人温某 介绍并投资35000元人民币购买虚拟的某 公司网上股票获得加入资格,8月底以投资某 公司股票东阳市区域负责人身份开展传销活动,并发展了下线何某  。张某、何某 某以骗取、引诱他人以人民币现金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在二人投资账号下发展各个层级的下线,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投资的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欺骗、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发展了68名下线。

  犯罪嫌疑人张某 、何某  以投资某公司网上股票的名义,骗取、引诱他人以人民币现金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2011年8月10日、8月12日,何某某 、张某分别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五、蒋  等人组织传销案

  2010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蒋某  、龚某  等人从江西省南昌县某  镇带领组织成员三十余人窜至武义县,以推销天津某  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自选保值套餐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蒋某某 、龚某  等人先后租用武义县某街道某 宿舍某 幢某单元某楼、壶山街道某 村曾用过的养猪场,以师傅带徒弟、上大课等形式教唆组织成员将亲戚朋友骗至武义并发展成为组织成员。成为组织成员的条件是交纳3380元钱购买一套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产品并无实物。

  犯罪嫌疑人蒋某  、龚某  等人以推销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自选保值套餐的名义,骗取、引诱他人以人民币现金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2010年12月9日,蒋某  等人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六、李  等人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1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  、李某等人租赁武义县某 街道某 小区某弄某号某 楼,冒用“天津某 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入门费作为加入资格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普通人员的入门费为2800元,一次性交纳28000元则可直接升级为“主任”级别。2011年6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  、李某 等人将周某某 骗至某 小区的传销窝点,因周某  拒绝加入传销组织要离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李某 等六人采取泼水、按压、毛巾捂嘴等方式不让其离开,胁迫周某 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6月15日凌晨,周某  于从传销窝点爬窗逃跑时摔下造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6月15日,武义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案立案调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  、李某 等六人刑事拘留。

  七、金华市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2年5月25日,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当事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5月17日由蓝某、杜某  、李某  共同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设立。当事人的某购物各种成员申请条件及政策规定,区域经理享受推荐四阶快乐成员消费额的0.4%积分奖励;区域总监享受五阶快乐成员消费额的0.4%快乐积分奖励,享受直接推荐区域经理市场内业绩的0.4%管理奖励;VIP快乐成员享受直接推荐快乐成员消费额的0.4%业务奖励;经理助理需个人消费2000元以上、直接推荐商家3家以上、直接推荐快乐成员5个VIP快乐成员以上,享受推荐3代快乐成员消费额0.4%的业务奖励;联盟店按推荐快乐成员、销售业绩享受销售额不同等级的快乐基金奖励。

  当事人上述销售模式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由于其层级为三层以上且参加人员众多,达到了《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标准,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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