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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三级分销是直销还是传销?

2016-12-19 22:37:54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微信三级分销是直销还是传销?其实微信三级分销一定不是直销,但有可能变成传销,这就要看什么样的人去运营?如果是传销人员去运营,那这个三级分销就是传销;如果是正规商家去做合法的三级分销,那就不是传销,而是更快的让更多人了解产品享受服务。

  例如大家熟悉淘宝客,其实淘宝客也有很多级别,每个级别的佣金不一样,但是,如果想要要利用淘宝客获取佣金,就必须是合法的商品进行合法的交易,并且拥有市场同等价格和售后服务保障。佣金(分销报酬)不是产品里面的价格,而是商家的推广费用;佣金等级(分销等级)的多少是推广者合法推广的能力等级。

  一、微信三级分销的本质是直销还是传销

  微信三级分销的本质是直销还是传销,众说纷纭。好实用科技就从一则案例来解读传销三级分销(备注:该案例是经真实案例进行的改编)。某微信商城称:缴纳或者在此消费满200元即可以成为该商城会员,并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具体的分配规则如下:会员每推荐发展一个会员(暂称之为其第一级),可获得40% 的提成;其第一级会员每发展一个会员(暂称之为第二级),可获得20% 的提成;其第二级每发展一个会员(暂称之为第三级),可获得10% 的提成,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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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传销还是直销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比一下即可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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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的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传销方式有三种: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型。什么是直销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直销的特点是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不存在中间环节,直销人员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计酬方式依赖于个人业绩。换句话说,只有单层次直销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模式,而多层次的直销则是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再说的简单点,如果想玩直销,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持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直销商品范围为:“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

  (3)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二、传销活动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及我们所搜集到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目前传销活动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以及“非法经营罪”[2]。这两罪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我们注意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构成要件有“骗取财物的”规定,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之一。这个概念不是可有可无,若没有骗取财物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若未骗取财物,仅仅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行为,但是具有真实经营内容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一言以蔽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惩罚的是“诈骗型传销”,即惩罚的具有骗取财物的内容;非法经营罪惩罚的是“经营型传销”,即惩罚的是经营的方式。

  [1] 参见《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参见《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除了刑事处罚,还有什么风险?

  除了刑事处罚,还有什么风险呢?微信公众平台曾发布《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针对部分用户在公众账号开展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的行为,基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维护公众平台的良好生态的目的,一旦发现此类账号,将会进行永久封号处理。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刑事处罚外,微信三级分销的方式恐怕会受到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制,一旦永久封号,商家将会受到沉重的损失。

  四、二级分销是否没有风险?

  有言称:微信三级分销玩不下去就来搞二级分销。那么,二级分销是否真的可以万无一失呢?好实用科技认为,尽管微信二级分销或许不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并不排除其他犯罪的可能。尤其是利用二级分销系统实施的诈骗行为,并不排除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营销合规与否是商品销售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利用微信平台规避风险创造价值的同时,一定要大胆与谨慎并行,谨防越足监管红线。

  总之,如果你利用了互联网工具来犯罪,犯罪的是你不是互联网;如果是你利用电信来诈骗,犯罪的是你不是电信;如果你利用微信三级分销做传销,传销的是你而不是微信三级分销。不要让你的传销或犯罪,影响了我们致富的工具——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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