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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2025-12-15   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点击:

  2025年,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部署,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鼎城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举报人在鼎城区某商店购买的6瓶53度武陵中酱酒系假冒“武陵”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2瓶假冒53度武陵中酱酒。经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2880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留了进货凭证,能证明涉案酒系自己合法取得并如实说明了提供者,并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举报人购酒款2880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第1项的规定。2025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侵权行为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退还涉案购酒款、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主动性,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既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导向,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澧县某旅游度假庄园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13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澧县某旅游度假庄园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投诉指向其网站存在违规宣传内容。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自设网站(用于申请4A级景区宣传,2018年左右启用)的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最佳选择”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截至案发,该网站全网浏览量仅14人次,传播范围极小;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如实说明网站宣传情况,并在调查终结前已主动停止使用违规宣传内容,完成整改。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的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述免罚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以“强化合规审核、如实合法宣传”为重点开展法治教育,助其合规经营。

  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推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落地的典型体现,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传递执法温度,对文旅行业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具有示范引导作用。通过精准适用免罚清单,实现“过罚相当”,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既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又规范了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间接助力地方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执法为民”与“产业服务”的双重目标。

  津市市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3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网上购买津市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电影票时,未明示票价外收取的影厅服务费。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小程序和线下售票大厅两种方式销售电影票,均未对影厅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也未在售票过程中主动告知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查,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整改,明确公示服务费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了教育指导,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该案体现了服务型执法中“轻微免罚”的理念,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查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属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二是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市场主体明确合规要求,推动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三是既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又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的温度与精度,为类似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有助于实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执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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